Dwing wrote:
這有問題,因選舉都不(恕刪)
這是個人意見,歡迎討論
北漂彰化人 wrote:
單一選區(市長,立委..)
至少要50%選民同意,再不然至少要超過當選票數並且同意票 > 不同意票才能罷免,
這樣比較符合民意,能夠被50%選民投下同意罷免票,證明真的是做到天怒人怨
多數選區(市議員)門檻就該降低,例如王浩宇16,292當選,81,940才能罷免,不太公平
只要超過當選的一定比例票數,並且同意票 > 不同意票就能罷免
過客4112 wrote:
單一選區部分
建議25%維持不變, 但是加一個條件, 贊成罷免的票數必須多於當選票數
原因是 要推翻當選結果應該要有超過當選票數的民意才比較恰當
多數選區部分
會使用多數選區制度就是要保障少數意見代表的參政權
而罷免多數選區選出來的民意代表, 本身就是對於少數意見參政權的否定
因此個人覺得在多數選區部分, 是否合適罷免, 這都是個有待討論的問題
北漂彰化人 wrote:
單一選區
跟我一開始說的第二條件一樣,既然贊成罷免的票數必須多於當選票數
就不用再設定25%了,單一選區好像沒有低於25%當選的例子(有的話請指出)
反正贊成罷免的票數已經多餘當選票數了
多數選區
如果像王前議員這樣不思市政監督,整天蹭韓的難道不該罷免?
反正還有不同意票可以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