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被罵是合理的,但說丁毀謗,我覺得過分。我倒覺得檢察官判得很好。
A男一個人喝完一瓶啤酒後,開車上路,撞死人,警察到場檢驗酒精濃度低於0.15毫克,
結果被撞的人的家屬、親朋好友,是個很有知名度的政治人物B,
被記者問到這個問題,B說這個駕駛人A酒駕,
被這個駕駛人A把B以毀謗之名告上法院,檢察官C調查後,認為這個駕駛人A雖然酒精檢查合乎規定,
但B評論A的行為是酒駕,並非沒有道理,所以不起訴B毀謗。
你覺得檢察官C是因為B有黨證所以不起訴B?還是B的評論有道理?
你覺得我們在說這樣一個喝了酒後還開車上路的行為叫做酒駕,
是指他的呼氣酒精濃度高於0.15mg後開車叫做酒駕?
還是喝了酒之後開車就叫做酒駕?
說你酒駕,還要先註明酒駕的定義是.......?是法規上的、還是行為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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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覺得丁辭職是合理的,因為公務員本來就要更嚴謹,這種模糊的定義,會造成民眾利益受損,
如果B男是台北市研考處處長,對A男的行為,評論是喜歡酒駕的男人,也常會家暴,結果害A男的老婆跟他離婚,
這樣的論述,你難說B男犯了毀謗的罪,但如果B男作為一個公務員進行這樣的意見發表,甚是不當。
所以我覺得皇冠牛肉麵事件丁辭職,是合理的。
但牛肉麵老闆把丁告上法院、甚至在檢察官不起訴後還要發聲明、然後有人跟著要把這件事弄成檢察官貪瀆,都是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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