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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不能公司化 主因是台鐵員工反對

在國營當公務員容易“混”啊,改成民營看你怎麼“混”!
國營企業改私營的最大爭議點
有兩個

一個是原始出資皆為國家財產
及利用公權力取得獨佔資源。
原本為全民資產,轉為私人的不公平性。

一個是國營企業所賦予的服務社會功能
與私營企業營利功能不同。
偏遠地區就是需要非營利性質的國企。
要開放只有開放財團自己建設私鐵,
導入更多交通工具競爭,如同巴士。
台灣土地資源有限,實際上可行性不高。

最後,台鐵不是員工擁有。
他們只有主張工作權及勞資契約不受影響
這個權利而已。
想卸責,才會要台鐵民營化,不幸出事若是人禍,才可有國賠機會,這次保險金太少了。台鐵缺的是專業經理人,各方又要來撈錢搶錢(如1450/大小包商等等),不在於公營民營。
笑死人了,民營化就可以改善問題嗎?
一堆國企民營化後有變好嗎?
國企是國家的責任,政府不好好管理,再那推什麼推
完全民營化是不可能的
只能部分民營化
先把沒有生產力的員工開除掉
大量招聘新員工
全民也反對萊🐷啊。。 。
hero9913 wrote:
台鐵為什麼不能公司化...(恕刪)

又要推給基層了

明明就是政府沒有積極作為跟員工溝通

民進黨要強制徵收農田水利會

說收就收

有在管什麼會員反對嗎?
hero9913 wrote:
完全民營化是不可能的(恕刪)


民營私人公司是能省就省,
一人當N人用,
哪還會招一堆人進來增加成本啊。
沒有比較 就沒有傷害
hero9913 wrote:
完全民營化是不可能的
只能部分民營化
先把沒有生產力的員工開除掉
大量招聘新員工

台鐵員工 上班爽泡健身房
休假狂撈加班費 恐涉貪污 遭立案調查


更新時間: 2020/11/23 03:00
【王文傑/花蓮報導】台鐵花蓮機務段一名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去健身房運動,休假卻來加班爽賺加班費,同仁不滿其摸魚行徑,憤而向《蘋果》爆料。台鐵政風室表示已立案調查,若屬實將依規懲處;律師指出,上班摸魚頂多算曠職,但濫報加班費恐涉及貪污及偽造文書罪。遭投訴的沈姓男子,之前在台鐵其他單位服務,因負責路段發生出軌翻車意外遭懲處,今年初才調至花蓮機務段,負責勞工安全兼設備管理業務。投訴人說,沈男在10多年前考上的勞安證照,早已跟不上現在的勞檢規則,在公司幾乎沒什麼事可做,而且他的職稱明明是「工務員」,卻要求同仁稱他為主任。

提前午休 上班睡覺 同事怨:敢怒不敢言
投訴人指控,台鐵行政人員的午休時間是中午12時至下午1時,要留在公司隨時處理突發狀況並不能外出,沈男卻常在11時或11時30分提前午休,然後到花蓮市區一家健身房運動,午休過後回來就窩在倉庫睡覺,摸魚行徑全被錄影,「很多人看不下去,但他與上級長官互動好,大家敢怒不敢言!」投訴人還說,沈男是外地人,周末休假卻不返家,反而到公司加班,實際卻是待在房間看書準備升等考,沒有上班卻濫報加班費,「根本是詐領老百姓的納稅錢!」

沈男的直屬長官、台鐵花蓮機務段長古寶興表示,沈男是負責勞檢的工務員,並非主管,他被投訴後,上周放假出去散心,如今全段的班表都送到政風室查核,目前仍在調查,他不便透露細節,但很快就會有結論。台鐵機務處長陳詩本表示,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若沈男被檢舉的情節屬實,絕不寬貸。台鐵政風室也證實本月4日接獲民眾檢舉後,已針對沈男的上班狀況、是否摸魚上健身房及浮報加班費等情況進行調查,若屬實會依規議處。

律師許正次表示,上班時間溜去健身房運動,這是曠職問題,可依各公務單位對曠職的規定論處,但沒加班卻濫報加班費,問題很嚴重。根據《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還可能涉及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等罪嫌,兩罪相加,刑責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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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325】擅入高鐵駕駛艙,解雇有理?
文 / 楊春吉(故鄉)【台灣法律網】
高鐵服勤員蔣○○違規進入駕駛艙,和駕駛葉○○都被解雇。一審認為蔣女雖違反工作規則,但未造成高鐵重大損失,判決解雇無效;但二審昨天認定乘客的生命安全毫無妥協餘地,改判解雇有理。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高鐵當初開除擅自進入駕駛艙的員工「有理」,高鐵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前年三月廿二日蔣○○服勤完畢,搭乘由左營開回台北的高鐵列車,買飲料進入駕駛艙。駕駛葉○○雖表示依規定未經授權不得進入,但蔣女已進入,且列車即將發車,葉無法離座重開駕駛艙,蔣女就坐在艙內十五分鐘,直到台南站才離開。事件爆發後,高鐵以蔣○○違反列車行駛規章及服勤員工作規定,嚴重影響列車行駛安全及乘客生命、財產安全,並導致高鐵企業形象遭輿論批評減損,違失情節重大,將她和駕駛都開除。蔣女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
一審認為蔣○○雖違規進入駕駛室,但期間列車沒有異常,不能認定她對列車行駛安全造成重大影響,逕予解雇有失衡之處,判決高鐵敗訴。葉○○也向士林地院提起相同訴訟,獲判勝訴。高鐵不服上訴。

高院認為,高鐵最高時速可達三百公里,駕駛的應變時間只有幾秒鐘,如注意力被干擾,會導致危害擴大;高鐵為維護乘客生命安全,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有可能引起重大危害的行為都在禁止之列,不論是否造成實際災害。判決指出,運輸大眾乘客集體生命、財產安全,比個人的工作權重要,且毫無妥協餘地;蔣○○僅因好奇便進入駕駛艙,顯見她的維安觀念薄弱;若高鐵不得解僱這樣的員工,將無法管理其他人,更無法確保乘客的運輸安全 (聯合新聞網100年3月16日報導:擅入高鐵駕駛艙 高院:解雇有理)。
yoyo5858 wrote:
在國營當公務員容易“(恕刪)


公務員如果犯錯刑法更重不能貪污

如果民營打混收錢會怎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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