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islandhuang wrote:第 82 條有左列各(恕刪) 就說快點罰一罰然後她就繳不出來然後繼續在火車站乞討然後再罰然後她還是繳不出來然後派國稅局來找她說她欠國家錢 再罰然後她還是不能繳然後國家說 那我就把你抓起來坐牢然後她就去牢裡過日子 生活 被人照料了~~~~~~中壢派出所 幹得好~~~~~~請快點演出~~~~~
乞討也是要講造型的打扮得乾乾淨淨跑去乞討這樣就是沒有職業道德,所以該罰下次可以學其他的前輩先進,穿得破破爛爛說不定就能順利執業她放個碗在路邊划手機都一年半載沒人理了,因為新聞報導出來就要開罰?就呼籲民眾不要丟錢給她就好了不懂這是在罰什麼意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