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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恐龍法官出現了-逆子弒母斷頭判無罪二審:毒誘精神病無辨識能力

chou511557 wrote:
毒誘精神病無辨識能力


酒駕撞死人應該也無罪才對...


因為..酒誘精神病無辨識能力

吸毒都沒關係..
喝酒又怎麼了..
真的會有人想看簽名?
這不是第一次, 也絕非最後一次, 只要立委不修法, 人民就繼續生氣氣吧!
真的不解為什麼這樣判
判無罪後真的就放牛吃草回家吃自已嗎?
還是有單位能強制治療?
治療對無罪病人約束力為何?


此案是法官問題?起訴檢察官問題?

是媒體只報表面?真有配套漏洞?
有難言之隱?真的瞎判?

可否有法律專業或了解法院生態的大大指點一下~
就是愛廢話 wrote:
真的不解為什麼這樣判...(恕刪)

這法官問題大了, 吸毒後殺人無罪?
史無前例,厲害了大恐龍。
法律就是這樣,兩邊的攻防,沒什麼好奇怪的

一審法官是引用刑法19條第2項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但明顯二審的辯護律師主要的論點就是被告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能力,應該依刑法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而法官被說服了。

下次的上訴雙方的攻防就會在19條第3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吸毒算不算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這個判決,根本的問題在於一審的法官引用刑法19條第2項而不是直接依第3項,才會引發後面的爭議
(我認為是一審法官為了不判死找了一個可以減輕量刑的條文,反而留給二審辯護律師一個大把柄)
phy12345 wrote:
法律就是這樣,兩邊的(恕刪)

法匠就是這樣,同一條法條,還可以對第三項置若罔顧,不說法律,從文法上來看,這樣的作法也難令人甘服
chou511557 wrote:
桃園梁姓男子涉砍下母(恕刪)


所以法官的意思是告訴大家,殺人前請吸毒??
安非他命以及卡西酮類的毒品應該會大賣。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他吸毒不是故意的??是不小心吸到的??還是被法官餵毒的??
喝酒也不是故意的阿!!每次都是朋友勸酒??撞死人也無罪瞜。

我覺得會不會有一堆人喝酒吸毒後去找這個法官談談法律。
JIN DER LAND OFFICE
chou511557 wrote:
桃園梁姓男子涉砍下母(恕刪)

所以喝到斷片酒駕撞死人肯定也是無罪的

難道法官現在在教人民,想殺人就先吸毒或喝酒,法官就能保你無罪?
雖然司法獨立,但恐龍法官這麼多,我反而覺得錦衣衛還是正式成立算了
法官不適任

司法系統有障礙

補破網阿姨

你說呢?
Brian 168 wrote:
法官不適任

司法系統有障礙

補破網阿姨

你說呢?


法國大餐還沒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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