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oslie wrote:可是公告給的是5小時的加班費阿???幸福企業???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109年6月6日(星期六)為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當日該選區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照給工資。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如果當天勞工確實有出勤或輪班之必要,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除了要加給該出勤時間工資,且不應妨礙勞工投票。假如勞工確實不能配合出勤,也不能作不利益處分,例如扣薪、扣假或記過等。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林處長德輝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303、311~313、315、318~319。 幫你備份不用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