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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大馬1251, 本人要求你為造謠一事道歉

jeffray1888 wrote:
這群人本來就是沒事找(恕刪)


我很好奇一件事情

你在請問大家問題的時候
拒不拒絕你口中的韓粉回答阿?

看看你兩種樣貌
事實總是很清楚

就算是韓粉
也是同胞吧
鬥得不遺餘力
好威風好煞氣
2月13日晚上一堆同胞正在菲機場受苦
你還是急忙要鬥同胞

有問題了
馬上卑躬屈膝
大叫自己是小弟?
那有沒有直接挑明拒絕韓粉回答呢?


還是要在你請問大家的時候
把第一張你威風煞氣的樣貌貼給大家瞧瞧?
讓大家看看你鬥同胞有多了不起?
coffeejulice wrote:
有些人以為躲起來偷偷(恕刪)


準備吉了嗎?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jeffray1888 wrote:
引言系統出問題也不是第一次,我也曾碰到過
(恕刪)

我碰過好幾次
然後經網友提醒後修正暱稱
就這樣而已

今天第一回碰到有人為此特地開一串樓
指控我抹黑、造謠、移花接木,還嗆要告我

看著這群人從111就各種崩潰
坦白講
還蠻爽的,呵呵
coffeejulice wrote:
有些人以為躲起來偷偷(恕刪)

大馬1251 wrote:
樓上還有人說要提告?
我拜託你趕快去告


當事人都請你直接告了,還在嘴砲囉嗦一堆~~

就像韓整天在那邊國家機器,叫他去告馬上縮起來,難怪讓人瞧不起~~
我每天發一堆文,怎麼沒印象碰過系統引言出錯?
看樓主的截圖,大馬不是單純引言,還有摘錄文章
八成是自己眼花,copy/paste的時候搞錯了吧!
郭粉不要自誤,
他們喜歡自稱知識藍,(雖然我不覺得他們是藍)
不要搞得自己在藍軍像孤鳥,
郭粉裡面比較自制的大概就那個fl,
大力鼠 wrote:
當事人都請你直接告了(恕刪)

請問這樣要告什麼?不懂~
給大家參考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大馬1251 wrote:
我碰過好幾次然後經網(恕刪)


錯了不會抱歉嗎?

錯了,還能這麼不要臉,

果真是天下無敵阿!!
JIN DER LAND OFFICE
freedomhome wrote:
還是要在你請問大家的時候
把第一張你威風煞氣的樣貌貼給大家瞧瞧?
讓大家看看你鬥同胞有多了不起?(恕刪)



秀出你的中華民國護照內頁附照片那頁

passport號碼可以遮

我就會修改我的提問方式


你OK 我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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