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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檢舉走路工 檢方說是發工資?

由提到薪資,所以是雇傭關係,至少要投保勞工保險
所以造冊後給錢投蔡 也是工資 難怪走私是超買
hittaku0413 wrote:
勞方收到工資,付出勞...(恕刪)
如果沒問題,那台南市府不就冤了???

這個檢方大概也有收「工資」
這是真的嗎?發500元通告費的意思嗎?
民進黨啊啊,當年我還自己騎車跑去,都站在外圍聽,沒遊覽車、沒便當、沒工錢、沒椅子...怎樣現在變成這樣呢?
我覺得不能接受的是,檢察官只跟警察通電話,
就可以做出裁示,等於是變相的不起訴處分。
雄檢這樣是不是太草率?
dormer wrote:
民進黨啊啊,當年我還自己騎車跑去,都站在外圍聽,沒遊覽車、沒便當、沒工錢、沒椅子...怎樣現在變成這樣呢?


快去跟勞動局申訴,討回這筆錢。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這是工資而不是賄選,因為對方有造冊,並且說一個小時158元,參與活動四個小時,就發五百元,並發送包子、粽子、水等食物」。(恕刪)


先問有沒有投勞保?有沒有完成4小時安全訓練課程?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做了什麼工?走路到造(恕刪)

黨證無敵!
這種說法就是顏色對了就不會有賄選....
想到雞排...馬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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