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dofkin wrote:可是為甚麼1972年...(恕刪) 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該條所列島嶼(包括琉球群島)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由美國為管理當局,且對此該島嶼及其領水等擁有行政、立法及管轄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