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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就是走私..總統 竟然告訴大家 這叫做"大量買超" 而已??


靐龘 wrote:
大量買超
是本來就存在合法的管道,登記數量是有紀錄的所以你看到了一萬多條菸
只是購買數量太大

當然兩者都不對
但從文字說明來看確實不一樣)

你在亂扯什麼啊?

首先 走私的源頭也是合法的,好比我在日本買大量低稅的洋菸,利用商船載至外海..到目前都是合法的.
非法的部分是..由外海經船舶私運至陸地且未經[報稅],經查獲後即為走私.

此次專機買大量洋菸這動作是合法的,不過 未經正常管道且未報稅私運進境內,所謂的應稅而未稅,這種行為就是所謂的走私.

不懂可以請教亂掰就有點不齒了.
yangwuu wrote:
以馬英九時代有買到4000條....
個人認為是量超出規範..貪心犯規...
並不是走私...不需要用到刑罰..
應以行政違規裁罰...
(恕刪)



馬英九..不會告訴人民 (走私 = 只是大量買超的不當行為)??

馬英九..這不是下台了嗎?


某國
這個VVIP總統..真是(語出驚人)呀! 傻眼貓咪! 真的是法律系畢業的嗎?


yanyu_911 wrote:
你在亂扯什麼啊?

首先 走私的源頭也是合法的,好比我在日本買大量低稅的洋菸,利用商船載至外海..到目前都是合法的.
非法的部分是..由外海經船舶私運至陸地且未經[報稅],經查獲後即為走私.

此次專機買大量洋菸這動作是合法的,不過 未經正常管道且未報稅私運進境內,所謂的應稅而未稅,這種行為就是所謂的走私.

不懂可以請教亂掰就有點不齒了.
(恕刪)


謝謝解釋+1

法律系的總統 這次都不知道 法律對(走私)的定義了...

搞出大笑話




yanyu_911 wrote:
此次專機買大量洋菸這動作是合法的,不過 未經正常管道且未報稅私運進境內,所謂的應稅而未稅,這種行為就是所謂的走私....(恕刪)

相關法規, 請自行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4)菸酒管理法第6條之私菸、私酒。


核釋懲治走私條例有關私運行為之定義

檢送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務部解釋懲治走私條例有關私運行為之定義影本各乙份。
附件1:司法院秘書長87/11/06秘台廳刑一第23059號函
主旨:關於查緝走私時,發生應否適用懲治走私條例之疑義一案。說明:二、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章之罰則純係行政罰,有該條例第36條私運貨物進出口,或第37條各款報運貨物進出口而不實之情形,應否處罰鍰或沒入貨物,係屬貴部之權責,當事人如不服此行政處分,應循行政程序謀求救濟。至懲治走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則屬刑事罰,該條例第2條明定對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出口之行為處罰,其重點端在行為人所運進出口之物品是否「逾政府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如所運進出口物品中有行政院公告之4類管制物品,不論未報運或報運不實,茍已逾政府公告數額,應均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之適用,此觀各該法律條文甚明。惟具體個案是否該當於走私罪之構成要件,應由承辦法官依其調查所得之證據,本於法律之確信以作判斷。至於行政法院74年6月12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係針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之「虛報」定義予以解釋所作之決議,與私運人是否涉及懲治走私條例之刑責無關。
附件2:法務部87/12/07法檢第038722號函
主旨:關於報運貨物進口中,夾帶或藏匿他種貨物,或以他種貨物矇混報運涉及逃避管制之行為,是否涉及懲治走私條例刑責乙節,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所詢事項,本部意見如下:(一)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者,應科以刑事罰;而海關緝私條例對於私運貨物進出口及報運貨物進出口而有虛報之情形者,乃處以罰鍰或沒入貨物,因此,前者乃刑事法,後者應為行政法,二者之立法意旨並非完全相同,況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所定之「私運貨物進口、出口」,其適用範圍僅該條例而已,是懲治走私條例與海關緝私條例之「私運」,似無必要做相同解釋。(二)懲治走私條例之適用,係以私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出口為前提要件,雖然何謂「私運」,該條例並無立法解釋,惟凡以非法方式,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應均足當之。因此,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管制物品進出口,固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所稱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縱經向海關申報,而有虛報不實以運送管制物品進出國境之情形,應亦屬之。雖然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將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者,定義為「私運貨物進出口」,以有別於第4條之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之「報運貨物進口、出口」,惟如認報運貨物而有虛報之情形者,不屬於「私運貨物」行為,而不適用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是否會有因虛報而有管制物品被夾帶進出口之情形?如謂此行為不適用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處罰之,則走私者自可利用此漏洞以規避刑責。例如申報廢五金進口,而夾帶槍枝,並無法因已報運廢五金進口,而得解免私運槍枝進口之罪責。(三)因此,凡運輸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進出國境而未經向海關申報者,應即該當懲治走私條例所定之「私運」行為;至於運輸之貨物並非管制物品時,則應無懲治走私條例之適用,而可視有無向海關申報,分別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7條之規定,予以論罰。(四)至於貴部75年2月26日以台財關第7534152號函釋(編者註:本函釋業經本部89台財關第0890055289號函核示不再適用)內容,並未提及運輸之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是否逾公告數額等問題,況函示案情已依法申報,僅生產地不符而已,因此該函尚難援引為是否適用懲治走私條例之依據。
看完 我除了對双重標準黨說 超 級 買,還真不知要說甚麼。

LU660104 wrote:
某國總統真是(語出...(恕刪)
我如果是原來想支持dpp的,現在一定覺得羞恥。
這種話,真敢講。

她母親的vvip五車,蔡阿嬤撿到煙,而且撿到響“臭”國際了!
這個:『超買』
真的,真的,真的,
會成為下半年,最火紅的淦畫。

人民的怒火,絕對不是這樣糊嚨就會滅息的。等著瞧,慢慢看吧!

LU660104 wrote:
某國總統真是(語出...(恕刪)


悲哀的是竟然很多人支持這樣的說法


歷史總是一再重演

曾國藩說:

社會大亂之前,必有三種前兆:

一、無論何事,均黑白不分。
二、善良的人,越來越謙虛客氣;無用之人,越來越猖狂胡為。
三、問題到了嚴重的程度之後,凡事皆被合理化,一切均被默認,不痛不癢,莫名其妙地虛應一番。


LU660104 wrote:
某國總統真是(語出驚...(恕刪)

你錯了
這樣回答才是法律系畢業的
靐龘 wrote:
走私是不正常管道買...(恕刪)


真的是"鬼扯懶蛋"!....

拜託有點"法律常識"好嗎!

這種說法如果可以成立的話,全台灣乃至於全世界都不會有所謂的"走私案"了!

誠如樓上有"法律概念"的人所述,是不是"走私"?

是以有沒有"合法完稅"來做為主要的分界點.

你以為走私貨一定是毒品或是槍砲彈藥等非法的管制物品嗎?

絕大部分的走私貨在外地都是合法購買,然後蒙混闖關逃避關稅的,

本質上,就跟這次"總統專機"走私案是一模一樣的,

手法或不同,但在法律界定上這就是"走私",公務員涉案就是外加"貪瀆"!

要用"超買"來掩蓋"走私"的事實,也不是不可以啦!

真的就考驗人民的"智商"的!..........

大腦真的很好用,希望你也能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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