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喜歡自創一些神奇"標準"來審視他人言行
而這點往往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很顯然就為了反對而反對
而台灣就是在這種自以為聰明行為下空轉
到現在還是如此
原因不是兩黨惡鬥
問題是出於這些人在兩黨皆有
某些百姓本質美名監督卻實質是要鬥爭
所以才會找出創出一堆莫須有罪名的喳來找
自設個人標準當眾人社會準則還認為很應當
一.假如是押金保證金或假扣押形式性質
金額本來就不會"高於"實際花費
因此這標題之疑問"根本不夠"
本來就是個假議題
真要收足也是依之後結果而定
你有要跟人買車買房付了訂金
對方會嫌你這訂金不夠建築或車輛成本的嗎?
這就是很簡單已預設"目的"之鬼扯牽拖大法
結論已定自然甚麼都能拿來扯
二.假如選罷法制定時之本意是規定為...
重驗票所有成本需為敗訴者所承擔
那自然該對重驗者收取相關足額成本費用
但問題是並沒有如此規定
甚至直接明定可換算之金額
沒有可讓人隨意解釋與模糊地方
這表示"選舉"為公益事項由集體納稅人支出
可是如今已明定很清楚了
卻還是有人要找碴硬要當成個"問題"來問
而這就可佐證上述問題是因人設事之質疑
三.選舉制度所衍生爭議自是由制度所產生
唯個人可合法補正方式為免被浮濫利用
已設定若干門檻如票數與司法途徑
因此要將釐清爭議問題成本全轉嫁於某方
那變相是逞罰個人提高真相門檻
也替補正原選舉制度程序導致之缺失變相護航
將掌權者與選舉人雙方權益置於不對等之地位
也就是若舉辦者有缺失或故意作票行為
背後都由納稅人替其買單(不管是司法或重驗)
最多主事者下台一鞠躬政治責任了事
而遭受不公者要公道真相卻須自力救濟全額承擔
這是倒果為因見樹不見林膚淺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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