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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北的選舉..我覺得這篇寫得還不錯


加藤老鵰 wrote:
懂耶,他翻盤就是乾...(恕刪)


翻盤三千多票問題就大了哦~
那時候中選會和台北市選會都要去釐清問題所在了~
閒人... wrote:
http://eli...(恕刪)


不合理的現象,應該也是能有合理的解釋,看後續發展再說。排除掉未知的高超作票手法,現在要作票難如登天。

1.選務人員的組合,大多是教師,這些人是傳統定義上,偏藍的支持族群,綠和柯要這些人幫著作票,無異於自殺。
2.投開票所現場的工作人員,彼此間不一定認識,露餡的機會很大。
3.現場人來人往,雙方都有支持者或監票人員在現場,如何不落痕跡的作票?這個可以由丁守中記者會提到的有個里長幫他救了19票回來可見。當然柯方一定也有類似的監票人員救柯的票,杯葛對方的票。

4.作票被抓就是判刑坐牢,工作退休金也沒了。需要多大的代價才能買動一個人幫你作票?買動到足以幫你作票到翻轉選情,要多大的代價?不被抓到的機會多大?
jeel54321 wrote:
小偷想偷你東西,但沒偷成功,是無法告他的。

沒有偷竊未遂罪這種東西。


竊盜有罰未遂犯,

誰跟你說未遂犯不罰的?

法律都清清楚楚規定好了....

丁粉是不是連GOOGLE查證都懶得查證?

別人說什麼就信什麼....?
FateStayNight9527 wrote:
竊盜有罰未遂犯,誰...(恕刪)


那是侵入住家吧!如果沒有侵入住家呢?

摩托車牽去騎一騎,再送回原地,都能判無罪了!竊盜未遂會有刑罰?你是活在平行時空吧?

jeel54321 wrote:
那是侵入住家吧!如...(恕刪)


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說的是"使用竊盜",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6年度上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判
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6 月 5 日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 86 年第 1 冊 117-11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 83.01.28 )
案由摘要:竊盜
要 旨: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為必要,若僅係供己一時使用,於使用完畢後,即將車輛返還,乃屬學理
上所稱之使用竊盜,並不在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內。
經查被害人黃○萬之孫黃○祥當日亦隨同郭○榮一同駕車出遊,且黃○祥
在原審供稱當日下午曾打電話通知其母親等語,而證人即黃○祥之母溫○
英亦稱當日黃○祥確有打電話回家,要其轉告黃○萬車子己被開走云云,
參酌黃○萬陳稱當天下午三點多發現車子不見,即向警局報案,報案後,
黃○祥之母親即轉告車子係黃○祥及其朋友開出去等情節,足認被告係與
黃○祥、陳○華、陳○文同乘該車外出,自難認被告有夥同黃○祥竊取其
袓父黃○萬自用小客車之犯意,縱於駕車出遊後,將車撞毀,亦不能據此
即認定被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原審因認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
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

========================================================================
發文字號: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47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1 年 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彰化地檢(七十一年五月份法律座談會)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彙編 第 2 輯 1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 58.12.26 )
法律問題:被告某甲,見他人所有之大客車一輛停於路旁。司機離座他去未上鎖,被
     告乃竊取該車,將車開走,消耗車內汽油,旋因駕駛不當熄火,而為警查
     獲。被告辯稱,無竊車之意思,僅開著代步而已。經查被告確無竊車之故
     意,惟其消耗車內汽油,是否成立竊盜罪?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現行刑法,無處罰使用竊盜明文,某甲將他人所有之大客
        車一輛開走代步,核無竊盜之故意,應不成立竊盜罪。
        至其開走大客車消耗車內汽油,應屬民事問題,與竊取汽油之情形
        迥異,亦不成立竊盜罪(見臺中高分院七十年上易字第二二四號刑
        事判決,附影本)。
     乙說:肯定說。某甲單就大客車部分,雖可認為使用竊盜,但消耗車內汽
        油開車代步,無異竊盜行為,等於是用機械將該汽油置於自己實力
        支配下消耗,其情形與自車內將汽油取出用其他方法消耗無異,或
        謂駕駛汽車之使用竊盜行為,非消耗車內汽油無以濟其事,然與該
        行為有關之消耗汽油部分,業已構成犯罪,非不可單獨處罰,從而
        ,依據上段說明,甲應成立竊盜(汽油罪)。(見前司法行政部臺
        (61)法研字第二一九號參照,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一三五八則
        ,附影本)。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至甲說所舉個案,乃犯
     罪事實認定之問題。

jeel54321 wrote:
那是侵入住家吧!如果沒有侵入住家呢?


與是否入侵住宅無關,這個只是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跳到321條的適用。竊盜的未遂犯到底罰不罰,請看刑法320第三項

我本來覺得你回我文提這個的用意並不聚焦在討論竊盜的既未遂問題,只是拿來打個比方,所以就算了,但是後面的回答讓我覺得你好像真的誤入歧途了,還是說明一下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只贊成驗票
其他的訴訟我覺得是不會贏的
但邊投邊開這個真的是創了國際笑話
到底什麼時候修法??
不會到了選總統也是邊投邊開吧
jeel54321 wrote:
那是侵入住家吧!如...(恕刪)


你自己說「沒有『偷竊未遂罪』」這種東西。

所以說到底有沒有?

法條上明明就有,卻不勇於認錯

連承認失敗、錯誤的勇氣都沒有

丁丁的支持者都這樣?

刑法上還有所謂的微罪不舉或阻卻違法的情況,

但不代表該法條是不存在的。

FateStayNight9527 wrote:
你自己說「沒有『偷...(恕刪)

柯粉很喜歡幫丁守中編故事耶

偷竊未遂罪都跑出來了

有人說要告偷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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