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aldlau wrote:
如果為程序正義為主...(恕刪)
綠蛆真的是沒大腦
最好DPP希望全台重選
請問重選就中選會明顯失職
既然失職那所有候選人已投入之競選經費要不要全部賠給人家
重投藥再重新找30萬選務人員,租場地,印選票
請問這所有錢是中選會現職老闆DPP要賠還是全民買單
這還不說重選要不要重登記,重登記能否再洗牌換人選
姚姚明知選不上要不要再繳保證金登記參選................
現在DPP已經是抱著頭在燒了,若真給丁丁勝訴
你覺得DPP敢提任何一字其他地區重選嗎?
敢提我就真的佩服他了
DPP現在巴不得丁丁驗票就好,甚至驗票錢我都認為DPP應該幫他出
我倒是真希望丁丁撐下去,然後如綠營無腦名嘴與綠蛆所願,來個全國重選!!!
以上論述引用昨晚尚毅夫在政論節目的觀點
finepupil wrote:
依法要提起選舉無效之訴需在千分之三內
千分之三是驗票的門檻
不是選舉無效之訴
你弄錯了
第 69 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
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
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
,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
形,應重行公告。
第 118 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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