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創制權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數國家則傾向依原則創制。複決權則屬於「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由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而複決權亦可簡單劃分為「任擇複決」與「強制複決」等兩類,任擇複決係指公民或相關有權機關要求時,交付複決之情形,而強制複決則是指由議會通過之法案仍須經人民複決才能有效成立。在直接立法的國家,對於普通法案傾向任擇複決,因其目的在於補救立法機關立法上的失當。簡單來說,複決權係指人民依據投票之方式表達其意見,決定是否同意議會所通過之法案。而複決權又與創制權相輔相成,此兩類權利又被稱為「公民投票權」,公民投票法實為一創制權與複決權之實現。
公民投票
而最廣義的公民投票係指公民直接對人或對社會議題、法案等事,以投票表達意見,依據公民投票所涉及之決策議題可分為超越憲法的公民投票及憲法下的公民投票,前者源於國民主權,如:制憲公投,而後者則以憲法之規定運作。
文字來源:教育百科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E5%89%B5%E5%88%B6%E8%88%87%E8%A4%87%E6%B1%BA%E6%AC%8A
民進黨超越憲法及人民,公告全民"誰"才是頭家!!
lbc014 wrote:
十個公投裡面唯一有強制力的就是以核養綠!竟然民進黨政府發言人kolas說不能執行?你代表行政院的態度?還是你自己?你不執行!滾蛋!院長不執行瀆職!
公投是說廢除電業法的條文『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也就是說公投過了2025年以後可以繼續用核電,
但沒有規定2025年後一定要用核電,
就是說政府廢核還是可以做,
以核養綠是推動單位自己的說法,
不是說公投過了,
條文變成『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後繼續運轉』.
這是就條文來看.
能源政策是很專業的事,
交付公投用個題目就想解決根本不可能,
但是像核四這種重大建設反反覆覆,
錢都白花了才是大問題,
重大建設應該有延續性,
台灣政黨輪替可能成為常態,
這樣下去無論是要核能或發展綠能可能都做不好,
空轉而已.
說起來公投是個大問題,
這次這麼多的項目,
公投項目沒有經過審議,
感覺不夠嚴謹,
未來如果有人提議做鋼彈機器人還過關,
不知道政府要不要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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