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七次增修3. 領土變更、修憲程序: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目前執政黨立委占絕對多數,再加上隨附小黨,應該可以輕易修憲更改國名領土疆域,讓人民投票複決,通過就能解決統獨與國名之類問題,沒通過就維持中華民國現狀,統獨休兵,要喊台灣國要務實台獨請等下次,而且不要到政府做官,走這條路才有法律正當性與強制性,現在公投法並沒要求強制執行,就算公投過了,政府要不要照做,人民也無可奈何,所以才會有很多質疑認為既然完全執政,真要台獨建國正名,政府就可以輕易做到,何必搞到放任暗助民間公投帶風向,又要罵有人洩密,只會遮遮掩掩小打小鬧,根本就是打假球,對外代表國家的國名大問題,本來就該用政府力量法律途徑解決,但敢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