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為什麼法院量刑不以事實認定而以動機認定?

JasonQ wrote:
比方說,如果以殺人事實認定,警方開槍擊斃匪徒 = 殺人罪...(恕刪)


警察、醫生這種執業過程中造成死亡的事件當然會經過嚴謹調查再做決定。

交通事故一連串推撞造成死亡當然是最開始撞人的那台負全責,跟現有交通判罰並無違背。

monteiaro wrote:
警察、醫生這種執業過程中造成死亡的事件當然會經過嚴謹調查再做決定。...(恕刪)


這就是用動機區分。事實上,他們還是殺人了。
jiunyiu wrote:
這就是用動機區分。事...(恕刪)


沒錯~~
monteiaro wrote:
最近的殺人犯幾乎都不會被判死刑,原因多半是犯罪當下無自主思考能力等(爛)理由,但是有人被殺死是『事實』,為什麼法院量刑不以事實認定而以動機認定? 難道因為種種苦衷而殺人的就不是殺人?


任何罪都是以"事實"結果為認定基礎
至於動機與手法是量刑依據
而部份則是法條已有先行區分故須衡量動機
以免引用錯法條

monteiaro wrote:
如果這樣說,那今天因為思覺失調而出車禍的人,就算100% 肇責,是不是也不用全賠?


民事認定較刑事寬鬆

monteiaro wrote:
如果這樣說,那今天因為思覺失調而吃飯不付錢的人,是不是真的就不用賠償店家全額,法官會判他只要付一半嗎?


刑事與民事兩回事

monteiaro wrote:
再舉個我認為最有爭議的『非蓄意殺人』來說,法官常說因為爭吵當下失控殺人不是蓄意殺人,不判死罪;假如我今天要去跟某人談判,我心裡先預設立場如果談判失敗就徒手殺了他,結果真的談判失敗當下殺了他,而我也沒帶任何凶器去談判,請問法官看得出來我是預謀、蓄意的嗎?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殺人罪顧名思義就是取人性命為其主要動機
只有276是在說"過失"致人於死
"過失"就是至人與死行為的"動機"
因此本來就要看動機
這是它成立該罪名的要件之一
例如最常見的詐保案件
乍看是過失但有些被保險公司或檢方看出端倪
若被證實這時過失動機不存在自然改依適合法條論處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非蓄意殺人』
從語意來看你應該是指"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主的行為
這法律被歸類為傷害罪刑度自然較輕
因為有人死了所以是七年以上
但又不是故意取人性命故只到無期
當然若多數認為需到死期才可以那就修法

而看不看得出個人預謀蓄意的動機
這有賴偵查人員與檢方之辦案能力
法官非偵查主體
但這最重要的一點其實是以上都是"人"不是"神"
假如你要求"一定"要看的出找的到的話
只能說你在作夢這世上沒有"人"能辦到

monteiaro wrote:
量刑本來就該依照犯人造成的後果作為依據,不管任何原因、任何動機,你殺死一個人就是殺人,人死不能復生;就跟你吃了一個麵包一樣,麵包並不會從你的屎中回復成麵包,吃麵包要付錢,那殺人為什麼就不用判死?
最後結論,台灣果然是鬼島!


因為事實上不是所有殺人結果都不可原諒
所以不是每個犯了殺人罪都需永世隔離

台灣是鬼島沒錯
因為有很多時候一些個人的鬼認知問題
都不先了解事實與來龍去脈先有正確認知
就急者成立個人結論
期間因自身認知有誤將不是問題的問題當成問題

就如你自以為某些不合理情境其實不是你想的一回事
或甚至根本就不會發生與之無關
可你卻當成了"問題"
進而又推論出認為有違常理云云
若拿掉了這些自認的"假問題"
你可能會比較容易思考重點在哪
或者是知道真正該問的問題是什麼
因為旁人不知你執著於哪一個問題點上

就因為有人死了這結果發生?
那交通事故產生的過失殺人相對連帶也會陪葬一堆人
假如這是你要的結論當然你可以做如此主張
但個人認為沒人敢開車對於現實社會可能影響會更大
miamivice wrote:
因為事實上不是所有殺人結果都不可原諒...(恕刪)


請問為何是由無法確切辨認殺人動機的法官或檢察官來決定要不要原諒殺人犯?他們是受害人家屬嗎?憑甚麼雲淡風輕地說殺人犯可原諒?

就我看來,台灣法官根本就是活在他們法界的圈子裡,一舉一動都只在乎他們日後在法界的名聲而已,根本完全與社會民意脫節。
monteiaro wrote:
最近的殺人犯幾乎都不...(恕刪)


如果行政部門相關負責人,不能代表老百姓去對潑漆者求償,要用我們稅金去支付處理費用,那等政黨輪替時,強烈要求新政府針對這些瀆職官員與行政人員究責與求償。。。

加嚴計算其損失。。。
一堆不懂法律的再亂發言
上面有人PO271條
殺人刑責就是三選一
10年以上
無期徒刑
死刑
也就是說法官判無期就已經認定殺人了
但是三選一的處罰就是看法官自由心證
選無期就算是中等刑度了
如果犯罪人有悛悔意向
就算他擺明沒後悔只是嘴巴上說說他有說後悔
你硬把它蹦掉
這才是會出大事情
廢死團體饒不了你
體諒一下法官吧

還有台灣法律認定276條過失致死是輕罪
兩年以下
過失致死要求法官判死刑恐怕他工作都不保了
該改的不是法官是法條

monteiaro wrote:
請問為何是由無法確切辨認殺人動機的法官或檢察官來決定要不要原諒殺人犯?他們是受害人家屬嗎?憑甚麼雲淡風輕地說殺人犯可原諒?


因為現實與效率問題

假如要搞公審那必須花很多錢與時間
要求社會很多人參與卻只處理一件事
若丟到一個制度裡由專門的單位專人來回處理
社會成本會負擔較少至少在整體成效上多數會較快
至於其他面向部份就不提了

而它憑藉地就是"制度"
人民將此權力交由公權代為執行司法部分
而公權經由某制度指派某些人執行此業務
就這樣簡單

假如你要如中東某些宗教國家
某些案件交由相關人等私刑自決也無不可
不過相對地其副作用你也要接受才行
這部份建議你先看看某些出名的案例

monteiaro wrote:
就我看來,台灣法官根本就是活在他們法界的圈子裡,一舉一動的依據就只在乎他們日後在法界的名聲而已,根本完全與社會民意脫節。


你這樣認為就這樣
你高興就好
不過若要說服他人有理可能會有點吃力
因為言論中只有個人主觀結論與情緒性的形容詞
也就是你已預設立場認為個人認知就是真相與事實

那就這樣吧~1999年動力火車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
殺人罪十年到二十年到無期徒刑到死刑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60815/37347855
「老公求我殺他」 悲 嬤14刀砍死久病老伴
請問版主 這種你要判多久??
隨便講講 wrote: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恕刪)

這判多久都沒差吧
那麼老了符合免監禁
只要不判死刑檢察官應該會請監護人帶回吧
這也是屬於自由裁量權的一種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