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
比方說,如果以殺人事實認定,警方開槍擊斃匪徒 = 殺人罪...(恕刪)
警察、醫生這種執業過程中造成死亡的事件當然會經過嚴謹調查再做決定。
交通事故一連串推撞造成死亡當然是最開始撞人的那台負全責,跟現有交通判罰並無違背。
monteiaro wrote:
最近的殺人犯幾乎都不會被判死刑,原因多半是犯罪當下無自主思考能力等(爛)理由,但是有人被殺死是『事實』,為什麼法院量刑不以事實認定而以動機認定? 難道因為種種苦衷而殺人的就不是殺人?
monteiaro wrote:
如果這樣說,那今天因為思覺失調而出車禍的人,就算100% 肇責,是不是也不用全賠?
monteiaro wrote:
如果這樣說,那今天因為思覺失調而吃飯不付錢的人,是不是真的就不用賠償店家全額,法官會判他只要付一半嗎?
monteiaro wrote:
再舉個我認為最有爭議的『非蓄意殺人』來說,法官常說因為爭吵當下失控殺人不是蓄意殺人,不判死罪;假如我今天要去跟某人談判,我心裡先預設立場如果談判失敗就徒手殺了他,結果真的談判失敗當下殺了他,而我也沒帶任何凶器去談判,請問法官看得出來我是預謀、蓄意的嗎?
monteiaro wrote:
量刑本來就該依照犯人造成的後果作為依據,不管任何原因、任何動機,你殺死一個人就是殺人,人死不能復生;就跟你吃了一個麵包一樣,麵包並不會從你的屎中回復成麵包,吃麵包要付錢,那殺人為什麼就不用判死?
最後結論,台灣果然是鬼島!
monteiaro wrote:
請問為何是由無法確切辨認殺人動機的法官或檢察官來決定要不要原諒殺人犯?他們是受害人家屬嗎?憑甚麼雲淡風輕地說殺人犯可原諒?
monteiaro wrote:
就我看來,台灣法官根本就是活在他們法界的圈子裡,一舉一動的依據就只在乎他們日後在法界的名聲而已,根本完全與社會民意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