菅耶違法 wrote:
續上
台大校長具公益性質
該案判決於去年中甫出爐,指出2005年12月28日《大學法》修正前國立大學校長產生之方式,係由各校組成遴委會遴選2至3人,再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委會擇聘(即二階段遴選)。修正後,將二階段遴委會合一,由遴委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教育部就遴選結果是否採認,自仍有決定權,不因修法後改遴選1人而有所不同。」
至於《大學法》修正後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立法理由亦言簡意賅表示「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任」,而尊重大學自主的考量,就已經體現在遴委會組成方式,畢竟「5分之4之遴選委員係由學校推薦產生」。既然成大情形如此,去年拿政府經費近70億元的台大,更不可能否定教育部就遴選結果行適法性監督之權限,更何況台大校長具有強烈的公益性質。
適法性監督?
請問違哪條法?
能不能說清楚講明白?
把話說清楚很困難嗎?
記得截圖備份!!

1. 既然有「先例」,那就上法院吧。
目前好像還沒看到有人反對的?
2. 合不合「先例」還是交給法官吧。
每個案件都有一些細節的差異,並不是我們隨便看看就說可以套用的。
更何況這還不是判例。
3. 「.....修正前國立大學校長產生之方式,係由各校組成遴委會遴選2至3人,再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委會擇聘(即二階段遴選)。修正後,將二階段遴委會合一,由遴委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
這樣子可以推導出
「.....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好詭異,懷疑這全段都是法官的判決文嗎?
駁回然後呢? 重選?
再駁回呢? 再重選?
駁回 100 次,就重選 100 次?
選到某人滿意是嗎?
立法意旨是這樣嗎?
感覺是非常有效率的設計,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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