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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真|管爺遴選案,教育部的法律意見書怎麼說?

續上

基於以上二個理由,教育部認為有權力拒絕任聘管中閔
統整一下,我們提到「管中閔違法兼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如果校長的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就不行當校長,已經任用的話要由教育部解聘,如果任用管中閔,人選不適法,最後教育部也會解聘他,所以不如一開始就不同意聘任。

審查後發現「遴選過程、組織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不適法,教育部可以例外不尊重台大的決定,不同意任聘管中閔,他認為台大應該重新遴選,而管中閔因為違法兼職,不能再參加遴選。

口乎!決定給看完的你一張好棒棒貼紙,關於這次的管爺遴選事件,無論是不是政治惡鬥,法律上仍有討論的空間,讀到這裡,你同意教育部的說法嗎?這份意見書其實寫的滿完整的,值得一讀,如果覺得意猶未盡想要看原文,再次提醒,直走右轉請進:https://goo.gl/534Wv1

菅耶違法 wrote:
續上基於以上二個理由...(恕刪)


《大學法》第九條是在2005年修正,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後來,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
Blessed are they who expect nothing for they shall not be disappointed !!

菅耶違法 wrote:
續上教育部認定台大...(恕刪)


教育部公開給媒體的"法律研析意見"有沒有附在給台大的公文書當附件?公文有沒有把"法律研析意見"當作依據?
如果都沒有,"法律研析意見"對台大沒有任何指導能力,更不要說有什麼拘束力."法律研析意見"連署名都沒有,充其量只是黑函等級!甚至,沒有人討論其內容!姑婆勇講的『違法就是違法』幾個字而已,比那個十幾頁A4的長篇大論有力多了.

真的違法?5/7的教育部公文早就註明了...搞不懂這位黨工還在凹什麼?
我不一定支持國民黨,但我絕對不投民進黨,不投民進黨證明我眼光正確
菅耶違法 wrote:
這一陣子,搶攻最多...(恕刪)

廢話連篇

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從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推衍出「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釋字第450號揭示大學享有「自主組織權」。
簡單的說,教育部對大學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大學自治原則

從早期的「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立法者於修法歷程顯然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

依照現行法律,政府仍保有『部分』的實質影響,
以此次台大為例,政府指派的代表在遴委會佔三席

新任校長之產生是台大、社會公正人士、政府..等,多方共同參與
並按照遴選相關辦法,而作成的共同決定。

政府憑甚麼片面推翻新任校長?

民進黨口口聲聲說:違法事證明確
動用整個國家機器搞了一百多天
查出甚麼鳥?

校內程序的部分,這應該尊校方的解釋,
台大說「追認」乃學校通例,並非違法兼職。


從簽辦表看來,研發處欄位寫明:「奉核定後將於該公司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學術回饋金契約。」

校長核定下方欄位,是賡續處理情形包括:簽訂產學合作契約、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
整個流程十分得清楚。

台大教授校外兼職,是「先核可再賡續處理」,而且台大幾乎所有老師都是這樣進行的。

民進黨硬要把白布染到黑就是了?

反觀吳茂昆這傢伙,他才是事證明確,民進黨是死人啊?
查都不查,府院黨從頭到尾力保吳茂昆
說沒政治力介入,鬼才相信咧...





可以一句話說明嗎?

好多文字 不想看耶 ! 還是年中獎金有影響?
george721 wrote:
(違法?)就法辦!
不辦?……教育部瀆職!...(恕刪)
似乎有道理。
釋字第563號:「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這就對了,條文解釋的一清二楚,結果那些挺管人士還真是莫名其妙,看來識字的不多。
教育部是違法的。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508000003-260402


2018年05月08日 00:01 中時電子報

文/天秤座法律網、編輯/黃眉青

管中閔於107年1月5日經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決選成為校長,但報請教育部後,卻遲遲未獲教育部同意聘任,也扯出例如論文抄襲、跟遴選委員會利害衝突、兼任台哥大獨董、中國大陸兼課等問題,會影響校長的資格嗎?會不會侵害到大學自治呢?拔管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在哪裡?



●法律評析

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程序

在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由教育部聘任之。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

1.學校校務會議推選的學校代表:五分之二。

2.學校推薦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五分之二:

3.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五分之一。註:所以遴選委員會也是有教育部代表的。

(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擔任公立大學校長的資格?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中央研究院院士。

(2)教授。

(3)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2.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具有以下事由,不得擔任大學校長:

犯內亂、外患罪

貪污瀆職

犯性侵害犯罪或行為

停止任用或休職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患有精神病

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

隱匿校園性侵害或毒品事件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

以上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不得擔任教職的規定,此外還有一條很有解釋空間的概括條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也是管案法律問題的重要關鍵。

遴選委員會如何選出校長呢

1.校長候選人的產生:

(1)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20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1人。

(2)各學術專業學(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1人。

(3)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1人。

(4)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每5人以上連署,得推薦1人。

2.公開徵求推薦公告須1個月以上,受理期間至少2個月。

3.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4.資格符合者,由遴選委員會進行個別投票,獲全體委員3分之1以上推薦票數者,得成為校長候選人。

5.進行關係人訪談、候選人面談。

6.面談完成後,由校務會議投票,候選人獲得3分之1以上校務會議代表,才成能為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候選人。

7.遴選委員會就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候選人進行投票,得票過半者當選為校長。

8.公告校長當選人,報請教育部聘任。

卡管案延燒,教育部對大學校長聘任到底有沒有准駁權?

教育部到底有沒有拒絕聘任的權限?

原則上沒有:


大學法第9條規定:「、、、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程序上校長人選的決定權在遴選委員會,而報請教育部聘任只是校長職務的生效條件,並沒有給予教育部拒絕聘任、另定人選的權力。

例外遴選違法時:

只有在遴選程序違反法令、或當選人不具有任用資格時(例如前面所述的”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但很空泛,不容易認定),教育部才能駁回。

情況類似柯文哲當選臺北市長,中選會可以認為柯文哲不適合當市長(適當性問題),就拒絕核發當選證書嗎?當然不是,假如柯文哲賄選遭判決確定,中選會才有權拒絕(適法性問題);

國考生考上了高考,考試選可以任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嗎?當然也不行,除非是考生作弊查證屬實。

校長的聘任跟「大學自治」有沒有關係?

大學自治主要在保障講學自由,跟教學、學習自由有關的事項,都屬大學自治的項目。至於大學的人事,甚至於校長,跟大學自治有關嗎?學者認為,如果人事不能自治,那也難以有教學、學習、研究的自由,所以大學自治應包含人事自治在內,所以校長的人選,只要程序沒有違法,教育部就該聘任,不能以覺得這個人不好,就拒絕聘任。

拔管案的的幾個議題,是否會導致聘任違法呢?

論文抄襲事件:

1.據新聞報導,似乎已是烏龍一場,遴選委員會已作出結論,教育部也沒再提。

2.但如果有抄襲呢?那就要看「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的這個要件了!

→但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是一個超大的帽子,如果被濫用,等於是可以任意剝奪一個人的任用(例如曾超速被開罰單、忘記繳稅被罰、欠錢未還等等,都算是違法),所以應該把範圍限制在「與教育有關」的違法行為才行,才符合比例原則。

→抄襲論文可能違反的法律:著作權法。

→臺大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有規定:校長須「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也是一個滿空泛的概念,一次的抄襲行為是否應該算數,可能不同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擔任臺灣大哥大獨立董事:

1.什麼是獨立董事?

→上市櫃公司一定要設立獨立董事,目的是避免家族企業或有關係的董事亂搞而損害股東權益,策重獨立性和專業性,用來監督公司運作的。

2.教授、校長不能兼任獨立董事?

→沒有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教授,是可以兼職的(學校同意)。但校長則一定是行政職,所以不行,所以管中閔就任校長後,獨立董事必須辭去。

3.結論:雖然獨立董事也可能是酬庸的,但它設計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公司好,所以硬要說獨董就有利益衝突,也很奇怪,加上依新聞報導和臺大提供的資訊,管中閔也是經過臺大的核准才兼任獨董,當選校長後也辭掉了,看不出有違法之處。

跟遴選委員利害衝突?

1.因為遴選期間管中閔是臺灣大的獨董,而臺灣大副董事長蔡明興也是遴選委員之一,但他卻沒有迴避,遴選還有效嗎?

2.什麼情況規定要迴避、不能擔任遴選委員?

→臺大遴選委員會要點規定三種情形:因故不能參加遴選作業、與候選人有三親等內親屬關係、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3.所以按規定來說,蔡明興也不用迴避,加上候選人也有中研院院士,遴選委員也有中研院院士,豈不也要迴避?甚至遴選委員也可以推薦人選,推薦的遴選委員也要迴避?至少看目前規定來說,這部分也沒有違法。

在中國兼課?

1.管中閔曾在中國大陸參加過研討會、講過課,有違法嗎?

2.學術交流很常見,沒在中國講過課反而奇怪,目前來說,短期性的講學且取得學校同意,並不違法。

如果遲遲不聘任或駁回聘任,有救濟方法嗎?

教育部說法:

退回聘任案,要求臺大遴選委員會重新進行遴選程序,表示管中閔不能再參選。另外黃國昌質詢教育部不予聘任的決定,是不是一個「行政處分」?教育部說不是,沒有救濟管道。另一方面又說,否准公文還沒發,目前也不得進行行政救濟。

後續可能:

1.重新再遴選一次:目前也看不出有什麼違法處,管中閔資格也沒有不符,程序上可以再參選,但如果本質上教育部無權退回的話,為什麼要再重新選一次?而臺大目前也不傾向再重新遴選。

2.提出行政救濟:人民只有對國家所做的「行政處分」(對人民的公權力的措施、發生法律效果,ex.開罰單、拒絕補助申請)才有行政救濟的權利,相對的概念是「意思通知」(不帶有公權力和法律效果,只是單純通知,ex.對民眾檢舉案的回函),教育部刻意說這不是行政處分,目的是讓管中閔無從救濟。不過,否准管中閔擔任臺大校長,本質上就是一個「行政處分」,讓一個人不能擔任公職、教育部也是實施公權力,效果就是喪失臺大校長職位,不可能是意思通知。就算教育部遲遲不發否准公文,但對於行政機關怠而不為的狀況,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也都是允許民眾提出行政救濟的。而臺大、管中閔對此案都是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走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處理。不論是政務官、事務官等公職人員的任命,過去實務均毫無歧異得認為是一個公權力行政的處分行為,小至國小教師、大至國立大學校長,不應有差別的認定。

(中時電子報)

本文轉載自天秤座法律網
菅耶違法 wrote:
基於以上二個理由,教育部認為有權力拒絕任聘管中閔...(恕刪)



為什麼樓主的正義感遇到「執政者」就自動轉彎,只會針對管,

樓主,什麼時候發文請教育部長下台。

兼任獨董,
->管有申請,經台大校長同意後才擔任,跑完程序。
->吳部長擔任校長時,有沒經過學校同意就去擔任獨董、開公司。

經合法流程去擔任獨董的吳,不能當台大校長。

非法兼任獨董、開公司的吳校長,目前被任命為吳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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