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龐德 wrote:不是似是而非,而是很有道理,大學自治本來就不是放任學校行政單位無視法律胡搞瞎搞。...(恕刪) 就是為「政治插手校園」編造的專文,結論就是把校長任命的標準變為為「政治服務」,不是我的黨,不容你當校長,是我的人再不合格,再不適任都可以當高官,看看250萬的實習生,和剛上任劣跡斑斑的教育部長,不就是最好的證據。
詹姆士龐德 wrote:好吧,佛渡有緣人,...(恕刪) 轉貼你這篇文章作者關於「為何台灣政經空轉?往後走的結果!」居然說是「統一教徒」害得,可是和大陸貿易大樓的增加,確是在「扁朝」時期,https://www.dcard.tw/f/trending/p/195581691只是不了解你一直不斷拿「洗腦文」洗版的用意。
我不認識也不喜歡管中閔但民進黨綠色恐怖,政治治國,操弄法制行政機關已經到了一種肆無忌憚的程度令人噁心令人髮指樓主學術淵博,我理工科看不懂,但最基礎的行政操作我是可以理解的,也不需要法學大神出手一切開始來自綠委不是嘛?
詹姆士龐德 wrote:好文就是要分享。—...(恕刪) 《大學法》第九條是在二○○五年修正,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綠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後來,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這是黨說的,大學法也在黨的任內修定,從早期的「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立法者於修法歷程顯然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公立大學遴選會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私立大學校長經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很明顯,前者無「核准」2字,後者才有「核准」2字,如果要改為政府對公私立大學均有准駁權也很簡單,你去叫黨廢了大學法以後大學校長看是要官派甚至是黨派【專文】什麼叫做大學自治?就是黨說了算,黨就代表大學自治只要符合黨意,就是大學自治!厲害了~我的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