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刑事訴訟法對於更審的次數沒有明文限制,所以,實際上,有許多案件,可能會一再更審。在台灣,更審最久的案件,是1959年,北市武漢大旅社經理姚嘉薦命案。被告黃學文,直到2006年高院更九審,以追訴時效已過判免訴才結案,離案發47年。而更審次數最高者,是1974年的「華定國弒母案」,全案審理15年,歷經更18審,判過十個死刑,七個無罪,最後以無期徒刑定讞。不知道魏老闆這案件能不能更審
勇者小欽 wrote:看看兩種判決差那麼...(恕刪) 這倒跟法官恐龍無關這裡有一個很大的重點"抽象危險犯"----就是你家中收藏一把武士刀,所以你有殺人可能"行為危險犯"----就是你帶把武士刀上街,所以你有殺人可能簡單來說,"抽象危險犯"這個論點其實是違背無罪推定的事實上,在科學端,根本沒能證明頂新油有害(頂新油是通過檢測的)就認定這原料這樣製作是有害的說個比較易於理解的例子一般人會覺得吃蟲很噁心,會直覺有拒絕反應,嚴重甚至會想吐但是科學分析上,很多吃蟲就是高蛋白質而已,沒有害處加上檢方的起訴是漏洞百出一審偏向科學判定"蟲可以吃,因為科學上分析就是高蛋白無害"...所以無罪不意外二審法官是偏向情感判定,主打"蟲不該吃,因為人會產生拒絕反應,拒絕就代表有害"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突然發現今天二審已...(恕刪) 你沒補足證據是叫法官怎麼判下去還有台灣的司法遇到有錢或是有權的人都特別會拖花蓮縣長的台鳳案辜仲諒紅火案趙建民的內線交易嗎都拖1~20年很多同案的人都關出來了好運的可能到死前都還沒訂讞司法改革:只是改革小老百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