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重傷害有其定義 脫罪之用詞已修改但此件的兇殘我認為用殺人未遂來起訴也不過分當然啦 現今台灣的法院 總是體貼地去考量加害者的心情 殺人未遂很難被認同他才21歲 這種罪一定輕判 出來再生再虐非要等人死了 再來懊悔嗎?對嬰幼兒施以這種暴行 傷害是一輩子的一定有更適切的法條來辦它吧剛好昨天再看韓劇VOICE也再講這件事虐兒的影響不會僅止一個家庭政府與立委 請不要無視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我認為用殺人未遂來起訴也不過分當然啦 現今台灣的法院 總是體貼地去考量加害者的心情 殺人未遂很難被認同...(恕刪) 我同意,用殺人未遂起訴也不過份,但是一樣,殺人未遂要有動機,要有至對方於死地的想法,這點很可能又會被被告翻盤。我覺得檢察官就是要像這樣找個合適,比較有把握的罪名來起訴,畢竟他是法律專家,不是看熱鬧嘴炮的鄉民。加害者放出來後? 可以強制安置小孩,剝奪監護權,可以至電你的選區的立委要他/她正視這件事啊。
小孩哭鬧都是有原因的很多大人不懂也不觀察就算了還用打罵的方式處理這都是不對的尤其是還在喝奶的嬰兒大部分都是身體不舒服才會哭去年一個新聞嬰兒哭不停都不去處理因為怕養成小孩依賴結果後來溢奶噎死台灣的幼教觀念真的很差尤其是年紀輕的新手爸媽
dohan8850 wrote:小孩哭鬧都是有原因的很多大人不懂也不觀察就算了還用打罵的方式處理這都是不對的尤其是還在喝奶的嬰兒大部分都是身體不舒服才會哭去年一個新聞嬰兒哭不停都不去處理因為怕養成小孩依賴結果後來溢奶噎死台灣的幼教觀念真的很差尤其是年紀輕的新手爸媽...(恕刪) 我認為講這個是白費口水, 會這麼做的人, 基本上心理就是有問題的。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加上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一罪一罰(分幾次弄斷看就醫紀錄與X光片就可推知)(5~12重傷) x (1.5兒少加重) x N次 x (1~0.5未遂)要判上三十年也不是沒機會啊
隨便講講 wrote: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恕刪) 重傷這一條 是沒機會了一個幾個月大的嬰兒連逃都不會逃加害者的刑責卻與一般傷害一樣也許往前追朔 這對夫妻也是家暴的受害者家暴絕不是家務事放任不管 所需付出的社會成本 還是大家要一起承擔的沒辦法拜託不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