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indler wrote:非法律專業人士,幫...(恕刪) 證人屬於第二項所指的第三人,但我好奇這次的搜索是否真的符合該要件,搜索票雖須經法院核發,但法院不會進行實體審查,所以,只要寫得漂亮,搜索票應該不難拿到。
lovejerry999 wrote:證人屬於第二項所指的第三人,但我好奇這次的搜索是否真的符合該要件,搜索票雖須經法院核發,但法院不會進行實體審查,所以,只要寫得漂亮,搜索票應該不難拿到。 如此說來,這第二項在實務上仍是一條虛設的法條?我還以為法官至少會有初步的實質審查,確認所謂的相當理由確實存在
boodikuo3 wrote:我是很納悶,都要搜索人家了,為何不敢用嫌疑人,這樣至少社會大眾不會反彈...(恕刪) 法律上人與物是分開的要搜索你家,要有搜索票有搜索票也只能去你家走走最多也只能帶走你家的東西,沒半法帶你走請人做證要傳票捉人要拘票沒人可以拿傳票去破你家的大門更不可能拿傳票去你家查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