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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翻牆偷吃女鄰「口交不算通姦」判無罪

gn00448694 wrote: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去...(恕刪)

要現場抓到雙方抽插噴精才算數
定義就是性器官接合才算..有問題嗎?
什麼口交肛交用手指也要算的話~與其罵法官不如聯署修法
都人夫人妻了還亂來
以後被拍到擁吻摸胸摸臀也算通姦好了
gray48816 wrote:
定義就是性器官接合才算..有問題嗎?
什麼口交肛交用手指也要算的話~與其罵法官不如聯署修法
都人夫人妻了還亂來
以後被拍到擁吻摸胸摸臀也算通姦好了...(恕刪)


這是法官依自由心證有不同見解的問題。


2014年07月3日 00:17
口交也算通姦! 高雄高分院推翻慣例、網友叫好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過去口交往往不算通姦罪,不過近日卻被高雄高分院推翻了!一名林姓警員與女子開房間,被妻子會同警方抓猴逮人,被以妨害家庭罪送辦,不過林男認為兩人只有口交,但性器官沒有接合,但到了二審認定口交也算通姦,遭判有罪,似乎也推翻以往判例。
即使一般民眾觀感均認為,口交就是背叛、通姦,但過去法界人士都以「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來參考,認為通姦是性器接合,而口交只能算滿足性慾的行為,不構成通姦,因此10多年來為一、二審法官也以此為參考。
據《自由時報》報導,2012年10月11日一名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林妻抓姦時,在垃圾桶翻到衛生紙等證物,2人表示當天約吃飯,王女因生理期腹痛,轉到摩鐵休息,事後只承認有「口交」,被依通姦罪送高雄地檢署。 
一審因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有「嘿咻」遭判刑,2人不服再上訴。二審高分院認為,衛生紙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無法研判另一種是女方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認定雙方性器官有接合,但2人既然坦承有「口交」,最後仍判構成通姦罪。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及受命法官陳松檀指出,刑法對「性交」定義為: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換句話說,口交也算性交,且刑法通姦罪是指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加上社會觀感、認知,口交當然也算通姦罪。多數人聞訊認為,「終於有一個有腦袋的法官」、但也有人認為,刑法第十條修正後,早就該捨棄舊的見解。
gray48816 wrote:
以後被拍到擁吻摸胸摸臀也算通姦好了笑


牽手就是準備要進行性行為



陳小春2525 wrote:
這是法官依自由心證...(恕刪)


請問二審的判決是?

Nuke worker wrote:
請問二審的判決是?...(恕刪)


這就要看二審法官的自由心證了,有誰敢保證會是怎樣的判決?
有偷沒有到也判無罪呢!台灣法官都是做骨神仙了,不食人間煙火
bdp2600 wrote:
前幾天的新聞,一個按...(恕刪)

gn00448694 wrote: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去...(恕刪)

請問戴著保險套插入,隔著一層矽膠其實也沒有真正互相接觸,應該也不算通姦吧?
這也不用怪法官

這是修法上的漏洞

只記得把刑法性侵的部份中把口交納入

卻沒把通姦罪這邊的法條也同樣修正

自然就會發生這種情況,法官也沒算是判錯
太酷了!
那這樣以後如果跟小三開房間,先記得把門多上幾道鎖
如果聽到有人在破門的聲音,這時如果是插在陰道裡面,就
→ 趕快拔出來插進別的地方即可

真方便,連躲都不用躲
甚至還應該要充分展示給他們看,當做強有力的證據!

厲害了,這比那個鎖車門閃酒測的還屌
joseph132 wrote:
都已經承認口交了 ...(恕刪)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現行《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的構成要件,必須是性器官接合,本案楊男與黃女雖有口交、以器物進入他人性器等性交行為,但並非性器官接合,因此判兩人無罪。

拿口交的自白當證據是要怎麼成立通姦性器官結合的要件?

你要法官不依循前例將口交也視為通姦就去釋憲或修法
不然就是當法官做成判例多數若認同自然會當成新解
但是記得動作要快
因為若通姦除罪化成功刑法就管不到了
以後愛跟誰姦就姦那些都是雙方之間的私事
國家不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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