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y48816 wrote:定義就是性器官接合才算..有問題嗎?什麼口交肛交用手指也要算的話~與其罵法官不如聯署修法都人夫人妻了還亂來以後被拍到擁吻摸胸摸臀也算通姦好了...(恕刪) 這是法官依自由心證有不同見解的問題。2014年07月3日 00:17口交也算通姦! 高雄高分院推翻慣例、網友叫好社會中心/綜合報導過去口交往往不算通姦罪,不過近日卻被高雄高分院推翻了!一名林姓警員與女子開房間,被妻子會同警方抓猴逮人,被以妨害家庭罪送辦,不過林男認為兩人只有口交,但性器官沒有接合,但到了二審認定口交也算通姦,遭判有罪,似乎也推翻以往判例。即使一般民眾觀感均認為,口交就是背叛、通姦,但過去法界人士都以「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來參考,認為通姦是性器接合,而口交只能算滿足性慾的行為,不構成通姦,因此10多年來為一、二審法官也以此為參考。據《自由時報》報導,2012年10月11日一名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林妻抓姦時,在垃圾桶翻到衛生紙等證物,2人表示當天約吃飯,王女因生理期腹痛,轉到摩鐵休息,事後只承認有「口交」,被依通姦罪送高雄地檢署。 一審因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有「嘿咻」遭判刑,2人不服再上訴。二審高分院認為,衛生紙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無法研判另一種是女方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認定雙方性器官有接合,但2人既然坦承有「口交」,最後仍判構成通姦罪。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及受命法官陳松檀指出,刑法對「性交」定義為: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換句話說,口交也算性交,且刑法通姦罪是指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加上社會觀感、認知,口交當然也算通姦罪。多數人聞訊認為,「終於有一個有腦袋的法官」、但也有人認為,刑法第十條修正後,早就該捨棄舊的見解。
太酷了!那這樣以後如果跟小三開房間,先記得把門多上幾道鎖如果聽到有人在破門的聲音,這時如果是插在陰道裡面,就→ 趕快拔出來插進別的地方即可真方便,連躲都不用躲甚至還應該要充分展示給他們看,當做強有力的證據!厲害了,這比那個鎖車門閃酒測的還屌
joseph132 wrote:都已經承認口交了 ...(恕刪)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現行《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的構成要件,必須是性器官接合,本案楊男與黃女雖有口交、以器物進入他人性器等性交行為,但並非性器官接合,因此判兩人無罪。拿口交的自白當證據是要怎麼成立通姦性器官結合的要件?你要法官不依循前例將口交也視為通姦就去釋憲或修法不然就是當法官做成判例多數若認同自然會當成新解但是記得動作要快因為若通姦除罪化成功刑法就管不到了以後愛跟誰姦就姦那些都是雙方之間的私事國家不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