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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泓旭「被認罪」的真相


7rabbit7 wrote:
看判決書不就知道,
這些人地物都會出現的,
如果整件案子是周是吹牛引發,
那只能說他笨,
也許是這樣才輕判1年2個月。
釣魚辦案就是這樣,
誰叫你要上鉤。



原來在台灣吹牛是犯法的
越看越覺得奇怪。 判決根據是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這個是約束台灣居民的法律,並沒有說明適用於大陸人民或其他外國人,怎麼會據此判周泓旭呢?

此外,也沒有交代周泓旭與A男多次單獨見面或電話聊天是由誰主動邀約的兩個爛演員,演了一部超級垃圾的劇。

看到這個CASE, 唯一的感覺就是,台灣所謂的民主自由法制,徒有其表而已,還不如共產黨在李明哲審判的公開透明性呢。

15年前仰視台灣的制度和經濟生活,5年前平視。現在開始,有點看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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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告周泓旭106年度訴字第323號違反國安法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部分
被告周泓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即被告周泓旭意圖危害安全,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

貳、事實部分
認定之犯罪事實簡述如下:
被告周泓旭係大陸地區人民,曾來臺就讀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於民國105年9月畢業後返回大陸地區,嗣後又於106年2月以某公司董事身分申請獲准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被告周泓旭於103年在上海市參加兩岸交流活動時結識大陸地區黨務機構李姓人員,之後陸續在上海市接受李姓人員餐敘招待,期間李姓人員屢次向被告周泓旭允諾將提供金錢報酬,指示其利用在臺就學及經商期間,物色、引介我國政府單位人員及其他具社會影響力之人士出國與之見面,以發展、建立其組織,屆時將由大陸地區官員招待全程旅遊所需費用,另將提供工作報酬予吸收對象。

被告周泓旭答應後,於105 年間透過共同友人之介紹認識A 男,並得知A男任職於我國政府單位後,認為A 男之任職單位符合李姓人員計畫物色吸收對象之條件,被告周泓旭與A 男即於兩人多次單獨見面或電話聊天時,因聽聞A 男表示目前在我國政府單位任職前景不佳,遂建議A 男續留原職務,並向A男表明若同意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將可獲得每季約1萬美元左右之報酬,若A男同意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將可代為引介並建議A 男以自由行模式出境赴日本及新加坡等國家旅遊,並安排大陸地區官員於當地與A 男洽談詳細工作內容及合作模式,並支付全程旅宿費用,並指導A男赴國外與大陸地區官員會晤應注意細節及後續工作報酬給付等內容,然始終未獲A 男同意而未遂。

參、理由部分
本件認定有罪及所處刑度理由簡述如下:
被告周泓旭雖於調查局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全部犯行,但於本院審理時否認上開自白的任意性,辯稱:我覺得調查局人員是利誘我對於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云云。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周泓旭是為了追求自由所以才聽調查局人員的勸告為自白,並不是出於被告周泓旭本人的意願,被告周泓旭因而誤信偵查中林律師的話而自白犯罪等語為辯護。但是本院經傳喚相關證人(包括調查局人員及被告周泓旭於偵查中之選任林姓辯護人),審理結果認定被告周泓旭於偵訊過程並未受到任何不正之利誘,全程均有其選任辯護人陪同,足以提供其法律上之意見及相關諮詢,被告周泓旭自白全部內容,均係於接受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就相關事實及法律關係予以分析討論後所為,是被告周泓旭前開自白並非在違反其自由意志下所為之陳述。

本院依據被告周泓旭偵查中之自白、證人A男之證言、被告周泓旭與A男間的談話過程錄音譯文、自被告周泓旭身上扣得之大陸籍李姓人員名片及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局相關函文等證據,進而認定被告周泓旭有為上開犯行。被告周泓旭雖辯稱:我對A男說這些話都是吹噓的,是被A 男設局陷害云云,然詳閱被告周泓旭與A男間的談話過程錄音譯文可以知道,被告周泓旭告知A 男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之內容、給付報酬之方式及數額,及如何在日本與大陸地區官員會晤等細節事項均都能夠一一清楚交代上開細節內容,顯非胡謅吹牛之情節,況這些訊息內容都是被告周泓旭主動告知A男,A 男只是被動接受上開訊息,故顯非A 男故意設局誣陷被告,被告上開辯詞,不為本院所採。

本院審酌被告周泓旭為獲取報酬,明知海峽兩岸關係特殊,彼此間在國際上尚屬敵對之雙方,且大陸地區黨務機關人員為吸收、招攬我國政府人員以發展組織,竟欲引介我國政府人員與大陸地區人士接觸,對我國國家安全所生危害非低,被告周泓旭於本案接受調查時固曾自白犯行,其後又否認犯罪,並考量且其僅引介一名政府人員,所引介之政府人員事後並未加入大陸地區之組織,或為該組織所用,行為僅構成未遂等法定量刑事由,又被告周泓旭所犯罪名最重僅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犯行未遂,依法得減輕其刑(即法定刑最重量處2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另被告周泓旭於偵查中自白,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4項之規定,得再減輕其刑 (即法定刑最重量處1年3月以下有期徒刑),故本院審酌上開一切情事,量處被告周泓旭有期徒刑1年2月。

附帶說明:本案係民國106年7月6日案件繫屬本院,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即羈押在案,移審後經本院諭知羈押,歷經準備程序及2次審理期日,於10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106年9月15日宣判。

所犯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 2 條之 1 規定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peoplesim wrote:
通篇都是周某單方面...(恕刪)


說到中國時報究竟是啥立場,正常人是真不知道也不care,不過對某些人來說,只要不吱持他們,那就一律抹成親共立場,這狀況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情了

報導周某單方面說法也沒犯啥錯,畢竟我們到目前為止,都只看到檢調的單方面說法,總要平衡一下

最後,這個政府不就是因為沒本事弄大咖,所以只好來弄周某這個無名小卒來出氣
既來之 則安之

大陸人來台灣 請做好坐牢準備 相同

台灣人去大陸 請做好坐牢準備

在兩岸極度對立的當前氣氛之下

只要政府單位想抓你去坐牢 隨便都可以安你一個罪名

大陸人來台灣討論區 定點發讚揚對岸文章無妨

因為台灣政府沒辦法到大陸地區抓人 但是 如果人是在台灣 最好小心一點

台灣不是沒國安單位



peoplesim wrote:
周某是什麼咖,政府需要弄這個無名小卒。...(恕刪)


要弄周泓旭的,不是原來的國安情治系統,而是不可描述的力量。

而且周泓旭跟以往的匪諜案不同,他是大陸人,不是被策反的台灣人。

台灣上次抓到大陸人當匪諜是什麼時候?
台灣號稱有5000個共諜
結果抓一個未遂的
層級還這麼低
有這麼缺業績?

愛吃秋刀魚的貓 wrote:
既來之 則安之大...(恕刪)


哇~好讓人害怕啊!! 騙人沒認識國安局調查局的??

你以為你在明朝搞東廠啊~又是個唬爛不打草稿的

01friendsz wrote:
判決根據是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這個是約束台灣居民的法律,並沒有說明適用於大陸人民或其他外國人,怎麼會據此判周泓旭呢?。 ...(恕刪)


要是1個日本人在台灣殺了人被抓了,
你認為法院是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判他呢?
還是說一句外國人不適用本國法律,然後就驅逐出境?
7rabbit7 wrote:
如果整件案子是周是吹牛引發,
那只能說他笨,
也許是這樣才輕判1年2個月。
釣魚辦案就是這樣,
誰叫你要上鉤。
你知道現在警察連抓援交妹都不能用釣魚辦案了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結果我們的調查局可以用釣魚辦案???
那乾脆辦個中國觀光客暢遊中台灣的行程,上海直飛台中清泉崗機場,免拉車,有機會還可以看到軍機起降;
中國觀光客下機之後直接抓起來,罪名是:刺探我國軍事基地情報。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難怪台灣當局不准他見家人
審判也是黑箱作業,不準公開


對比李明哲案,台灣所謂的自由民主還真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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