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有多快的下公車速度才能把騎車從公車門邊經過的騎士撞斷6根肋骨啊?下車時速超過60嗎?照以往開過幾年客運的見聞來說,這種事故,一般都是公車與騎士雙輸下車乘客單贏的局面。不過樓主的敘事方式要修正一下,這事絕對不會是公車錯,乘客錯,調解委員錯,只有你們家沒錯的局面。
matiz~ wrote:你搞錯調解委員會的功能了!那裏是喊芭樂拳=搓圓仔=喬代誌的地方,兩造和解是它的功效(目的),沒有共識就是調解不成立,要不就繼續調解,要不就告上法院! 除了調解委員會..地檢署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也是以和解為考核依據..讓兩造和解愈多的考績愈好..
我們警局有筆錄跟警察拍攝的現場畫面地上畫線畫的清清楚楚,他們違規放客人在車道下車證據確鑿,我男友也沒有超速。至於那個下車乘客是真的有點智商不(是有殘障手冊的)好嗎?你們以為我在罵他嗎?我沒那麼沒品。那位下車的乘客撞到我男友騎乘行經的機車懂嗎?那位先生重達100多公斤他用「跳」的方式跳下車撞上行駛中的機車而機車正是我男友他沒減速,但也沒超速就是這樣一撞,我男友也不是那麼壯的人被這樣一撞一點防衛也沒有,你說呢 JEANGS wrote:是要有多快的下公車速...(恕刪)
意思是他們跟對方請的律師一樣幫他們講話完全不理受害人的立場,而且都是歪理,怎樣講就是幫他們來質問我們,過程對方只開頭一句「談一談看怎樣要怎樣賠」後面都調解員代替他們在跟我們狡辯,這不是都說定了嗎? 尊爵小黑 wrote:收賄證據呢?話都你在...(恕刪)
建議你還是去請教律師會比較好,因為你的案例已經不是一般純粹的車撞車或車撞人。其中還牽涉到疑似無行為能力的人,但無行為能力只是刑責可減免和無訂定契約能力,不代表一定不用負民事賠償責任,所以還是要問律師比較準確。目前依你貼上來的內容,你的男友、公車司機、下車乘客三個都有錯,公車司機停靠違規(至少沒有緊鄰路邊,不然你男友不可能會騎車撞到)、你的男友未注意車前狀況和車速過快(就算對方是跳下車撞到你男友,斷七根肋骨的結果,我相信你男友車速一定超過了市區限速50公里)。至於要不要二次調解,建議還是先問過律師意見後再決定,就算要再調解也要請律師陪同。最後,調解委員會的人員,都是地方人士,沒有裁決的權力,也都不是公務員,一切決定權還是在當事人身上。你對調解過程不滿意可以理解,但你下這種標題還是可能涉及誹謗,建議你把留言都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