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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警察執法是否應該出示證件


01friendsz wrote:
關於警察執法是否應...(恕刪)

問題來了,要是他跟你說你這證件搞不好是假,怎麼辦?
不願意盤查總是什麼理由都可以當藉口

garnetcrow1305 wrote:
問題來了,要是他跟你說你這證件搞不好是假,怎麼辦?
不願意盤查總是什麼理由都可以當藉口...(恕刪)

那只好請他去警局喝茶...該不會也說警局是事先佈好的吧???
那個女的擺明來亂的

就算警察拿證件, 他也說是假的

活生生警察站在他面前他都說是假的了

一張證件你覺得會讓他乖乖就範嗎

01978 wrote:
那只好請他去警局喝茶...該不會也說警局是事先佈好的吧???...(恕刪)

問題來了,怎麼證明街角那棟看起來像派出所的建築物,真的是派出所,而不是偽造的?
最後防線 wrote:
大哥,警職法的位階也是法律,跟行政執行法同位階好嗎,警職法不是法規命令,更不是行政執行法授權的子法。兩者不生牴觸問題,是何者優先適用的問題。



starseven wrote: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這去google 法律優先適用順序看看


b691011 wrote:
連特別法(警職法)優於普通法(行執法)都不知道,樓主明顯就是不懂裝懂來亂的。

果然是台灣最美的風景


因為不懂,所以來跟大家請教探討,沒什麼不好吧。何況,我已經做了功課,把相關法條都列在上面了。建議你們也看看下面這個鏈接內容,它講的和你們講的有點不一樣。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ved=0ahUKEwiN6cWE_fjVAhVq4YMKHe0LCiQQFgg0MAE&url=http%3A%2F%2Fwww.police.taichung.gov.tw%2FTCPBWeb%2FwSite%2Fpublic%2FAttachment%2Ff1333333153992.doc&usg=AFQjCNGEHt3y-F1gmZVZx8Lh6fL0EOue8A
前面回文回的有點衝,跟樓主說聲抱歉,因為最近對媒體一天到晚針對警察很反感。

我回的內容是以前新聞報過,前幾年發生過警察開一位女性民眾罰單,那位民眾也是惡意為難警察,懷疑警察穿的制服是買來的,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最後警察火氣也上來了,就把佩槍拿出來退下彈匣,亮給民眾看,總不會連槍都是假的吧。那位民眾就向媒體投訴警方恐嚇。
後來警政署出來回應的內容就是我上面貼出來的內容,之前我當警察就辦過假冒警察身份盤查民眾的人。

JOE_HUANG wrote:
那個女的擺明來亂的...(恕刪)


想亂都會有很多理由。
例如怎麼證明你爸爸是你爸爸。或者證明你沒有吃某物或沒有去過某地。
警察肩章有編號啊

自己幹了什麼虧心事執法要質疑警察?
有專法依專法
很多人常喜歡不分前因後果,把所有東西搞在一塊欺騙大眾


《行政執行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12日
第5條(執行時間之限制)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行政執行人員分成很多,今天一個公務員穿著便服上門,告訴你家違建要自拆,你可以接受公務員不用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要不要規定所有公務員都穿制服?)

《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正日期】民國100年4月8日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法律上另外有規定,非警察是不可以冒充警察的(有罰則),所以單從法律層面來看,制服或警車就代表了身分


而有專法就必須依專法
因為專法本來就考慮過才定的
不要講得好像只有自己現在才發現,笑~~~
這個早在立法時就知道了,
就是會有衝突,但是專法就是該這麼立比較好
這就是左派人權專門的炒冷飯遊戲而已
這世界上的事情沒有絕對,很多事情是妥協,
而左派人權最喜歡的就是拿妥協過的事情出來炒冷飯(還刻意把大家妥協的論點略過不說)


你搞錯了一件事,才會認為兩法條牴觸
這必須回到立法的原意來說
《行政執行法》第5條 原意是執行政府公權力者,必須出示相關證明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並未違反《行政執行法》第5條
因為制服對警察來說就是出示相關證明(因為法律上另外有保障警察制服的獨特性)
所以並不牴觸

當然,左派人權一定會對這個說法不滿意,
所以就會持續的散佈這兩條法律牴觸
其實這個真的就是炒冷飯來吸收年輕左派的議題罷了

p.s.
讓我推測一下你的資訊來源
BuzzOrange? 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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