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erno2 wrote:
我從很早之前就說過...(恕刪)
這種壓低底薪低於基本工資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是違反勞基法的..
依規定是要依全薪(可不含全勤)為計算基礎..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2年勞上第2號: 按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換言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如違反勞基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即屬無效。則審核加班費基數,自應以勞基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為標準,不能拘泥於雇主所支付之各項給與名目。查我國勞基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俗稱加班費)之標準為「平日每小時工資」(第二十四條),即上訴人所訂之工作規則,亦規定為平日每小時工資,而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如為勞務性給與及經常性給與性質即屬工資,有如前述,則上訴人以「本俸」為計算基準,顯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則無論被上訴人曾否異議,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均無礙被上訴人依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主張權利,上訴人執此抗辯,並非可採。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