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bekmax wrote:http://www...(恕刪) 只有刑事處罰才是嚴格禁止溯及既往砍十八趴叫作 不真正溯及既往 只要公益大於信賴保護的私人利益是合憲的如果是超級重大的犯罪行為 比如說戰犯也是有可能會出現刑事處罰溯及既往的情形比如說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日本甲級戰犯死刑
2011年5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增訂案,民國95年(2006年)12月31日前特別費的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事項,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將特別費問題除罪化。該法案原本是立院民進黨團提出,民進黨當時羅列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多項費用,但國民黨修改成只包括特別費。5月18日總統公布此次法案,成爲法律。
mich3591 wrote:原來如此,所以是多...(恕刪)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如果每個人都將自己的私利發揮到極限 完全不肯做任何讓步,那社會也沒辦法正常運作了希臘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希臘為了保障公務員 最後的惡果還是要全民承擔
hn1271n wrote:只有刑事處罰才是嚴...(恕刪) 又是一個以自己"想當然爾"的"鬼扯"論調!.....誰告訴你是只有"刑事處罰"才是嚴禁"溯及既往"的?誰告訴你只要符合你"個人"認定的"公益大於信賴保護的私人利益是合憲的"就可以"溯及既往"的?"不得溯及既往"是法學裡最基本的概念及理論,很多法學專家的立論.著作都有詳盡的論述,去查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