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翔的魚 wrote:沒人會報告這種事情吧...(恕刪) 我如果是老闆會公告自願離職後72小時,如果殺人...公司將補發全額資遣費註:如被害人為本公司現職員工及其家屬,不適用....月薪3萬,年資五年也不過7.5萬的資遣費...值...
阿里阿布 wrote:跟前科有關係吧.....(恕刪) 雇主不願意任用更生人是因為民188的規定??印象中好像不是如此,好像多是因為他們"身分"的問題而不願意聘用....再者,民188規定存在的時間相當久,從未見到民眾如此關心過這個問題,當民眾在對於這個法條不認識的前提下,又怎可能會因為這個法條的規定而不願意任用更生人??
cougar2015 wrote:這案件的法官丟臉丟大了,不適任就不要幹,自動離職還留個面子,要等人"請"下臺,連做人都做不了. 我舉個例子..如果你到一家餐廳..因為員工故意或不慎讓你受傷..而這位員工無力負擔你的求償..你不會對這家餐廳的負責人提告求償??恐龍法官??等你真的遇到了你還會這樣說嗎??
t101nw wrote:這個判決是很怪怪的若是這樣,房客在租屋處殺人或強姦,那房東是不是有罪,同樣成年小孩在家殺人父母、兄弟姊妹們是不是都有罪但是過去這樣的案件都沒有判過刑喔! 為何此案要這樣判? 我想起八仙了.....
asas78 wrote:我舉個例子..如果你到一家餐廳..因為員工故意或不慎讓你受傷..而這位員工無力負擔你的求償..你不會對這家餐廳的負責人提告求償??恐龍法官??等你真的遇到了你還會這樣說嗎?? 我就不一定會求償,凡事有比例原則,要看是什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