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_ren wrote:所以同婚萌的遊說內容...(恕刪)btw...根據民調,同婚萌的支持度普遍只有四成 只因為同婚萌去遊說宣傳就強迫立法,要多數人接受 這種做法跟廢死集團如出一轍,都是少數暴力 估且不論你是用哪的民調。(基本人權不應使用民調)。這應該是反同婚的人最害怕的事, 當初美國過黑人平權法案時,持支者屬少數。但是過了以後支持卻遠超過反對的。再看這些同婚過的國家,反對的也是逐漸減少。不論反黑人平權還是反同婚, 在法案過前反對者都盡全力宣傳自己的理念,不論是擔心宣導還是有的人有心用未證實資料抹黑,都會影響不了解的群眾,但一但通過且執行,許多擔憂和抹黑便自然澄清,反對的人就逐漸減少。
TH2004 wrote:當初美國過黑人平權法案時,持支者屬少數。 原來同性戀不能坐異性戀的公車位,不能讀異性戀的學校,不能和異性戀一起工作啊。怎麼新聞都沒有報導過?台灣搞同婚文宣竟然還要用翻譯的,比懶人包還懶人包啊。
nekoway wrote:禁止近親結婚的法條...(恕刪) 女性結婚年齡將比照同性婚姻年齡!不是說不會影響到異性婚嗎?16歲想結婚的女性全被影響了不是嗎?才剛開始改就影響了,還有幾百條法條等著要改,您還能說都不會影響到異性婚的任何權益?
水云 wrote:其實我不太懂為什麼考慮到同性戀結婚法案人權的時候需要去更動異性戀結婚原本已有的人權? 同婚爭議的是"性權","性權"不是基本人權。憲法上面"舉例"的是基本人權的對象,很不一樣的。(換句話說沒有同婚也不違憲的)婚姻是制度也不是人權,不過他們的懶人包是分不出來的。
tnkk01 wrote:同婚爭議的是"性權","性權"不是基本人權。憲法上面"舉例"的是基本人權的對象,很不一樣的。(換句話說沒有同婚也不違憲的)婚姻是制度也不是人權,不過他們的懶人包是分不出來的 照你說 女性平權也算性權? 所以不算基本人權?如果規定你不准做愛, 然後說這是性權,不算你的人權, 怎樣?有沒有選擇婚姻的權利是人權。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