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樓主在暗指台電跟民營業者買高價的電,再低賣給民眾,差價全民買單的事情政府和民營業者當初就簽下很奇怪的合約,完全打破賠本的生意沒人做的定律,然後簽下很奇怪的合約年份然後這些民營電業者的董事長來頭也都很奇怪,這件事情就一直很奇怪的進行著,然後全民就很奇怪的一直補貼著這電費差價所有的奇怪加起來等於不奇怪,奇怪吧?
nkpbst wrote:早已有規定不可如此,抓到了會解約。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條例版)範本第 十 條 罰則乙方如有以第一條之發電設備所發電能以外之其他電能轉供售甲方時,甲方除不予計付當期購電電費外,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辦理。...(恕刪) 若 乙方 跟 丙方 購買 再轉供售 甲方 呢?偏偏丙方也是跟台電買....謝謝
array5438 wrote:若 乙方 跟 丙方...(恕刪) 所謂「第一條之發電設備所發電能」就是只有簽約的機組發的電才行,太陽能板多大,效率多少,每天的日照時間...都很好算,從該機組外面接進來的電,不難抓,已經抓過很多,有的很誇張,太陽下山以後還能繼續發電的太陽能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