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贊成同性戀領養小孩,因為小孩受父母影響很大,被領養的小孩可能會認為同性在一起才是正常的,影響他的性別觀,這對他的成長是不公平的,同性戀者就是沒辦法生育下一代,這是自然的法則,他們成為同性戀時,想必已經知道了,那為何又要強求一個不是他們生的小孩來承受可能會面對的異樣眼光呢?
至於同性戀結婚我是不反對的,他們都成年了,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他們的自由,
tom_kaku33 wrote:
光是活體器官捐贈,就要配偶才可以

活體捐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公佈後,是指法律規定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將一顆腎臟或部份肝臟給血型相合之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成功率較高。由於捐贈者有相當的危險性,故捐贈的過程需經過審慎醫學專業評估。
(配偶是指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者,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至於有特殊急迫情形,經由醫師與衛生署相關委員會審慎評估,則可例外捐贈部分肝臟於五親等以內之姻親,但須受上述相同之限制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
http://www.organ.org.tw/obook/owhati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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