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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聽聽大家對林奕含談話內容及她所要表達的看法.


pearl888 wrote:
只能說---小蝴蝶...(恕刪)

文筆

Rodis Remix wrote:
從最初的半推半就,到無法自拔...到後面知道只是被玩玩
才恍然大悟,既矛盾又覺得羞恥...(恕刪)


還有,本來以為對方是胡蘭成,結果是盜版瓊瑤!
我的解讀房思琪式的強暴,
就是熟人長輩對崇拜他的人的強暴,
原來信守人性本善單純世界觀被迫解構。
後來是強暴還是合意,
受虐還是享受都無法抽離清楚。

衝擊受害者的不只是物理性的脅迫性交,
還有心理上對社會人倫的困惑混淆,
對文化/文學/禮教偽善的嘲弄。
作者後來的思想極度灰暗犬儒,
多元成家的堅定支持者,
究其柢就來自中學時期那段經歷。
奕含是很棒的文學家……好的文學家通常是憂鬱患者

但談受害加害 那就不能跟文學混為一談
其實很多男人擔心的是如果審視種種奕含的指控 那

世界上所有正常男人都是誘姦強暴犯

哪個男人 不是用自身權勢、魅力,讓女士依靠、崇拜贏取芳心? 這算誘姦嗎?
哪個男人 做愛插入女性身體 在高潮時不用強勢力量? 這算強暴嗎?

補習班老師 沒有放水讓學生畢業或上大學的權勢 只要女生滿法定年齡 她崇拜他 他寵愛她 …… 通常愛於性同在,即便是愛上她的身體,那也是男女之間的恩怨情仇 跟他人 跟法律何關?

我們需要訂法律 要求所有男女 打砲後 不得變心
snorkelling up wrote:
奕含是很棒的文學家...(恕刪)

請你去看林奕含最喜歡的"鋼琴教師"及她最喜歡的導演"麥可·漢內克".仔細推敲你就會懂了
我只能說當要寫"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就注定要自殺了.
她為什麼會說她最喜歡的.因為"鋼琴教師"是她的寫照所以就照麥可·"漢內克走完.結束生命.


snorkelling up wrote:
哪個男人 不是用自身權勢、魅力,讓女士依靠、崇拜贏取芳心? 這算誘姦嗎?...(恕刪)


刑法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看刑法內容就知道,處罰利用權勢的男性,限於有直接監督、扶助關係者,不是每個男性都跟想要追求的女性有這種關係。

你不是對法律完全無知,就是企圖魚目混珠!
tnkk01 wrote:
我的解讀房思琪式的...(恕刪)


剖析一針見血。

我的看法

1.身體被佔有(x度空間的傷害)她恨他

2.心理被佔有(y度空間的傷害)她愛他,但她還是可以愛別人,甚至變成花花公主。

3.靈魂被佔有(z度空間的傷害)她無法再愛別人,在愛情這上面,她不但不能滿級分,還是零分。

一個人被囚禁在這個三度空間的牢籠,愛恨交織,理性與感性爭鬥,到底是風流倜儻的才子,還是始亂終棄的人魔。

不管她是否搞的清楚,不管她是否尋得答案。在這思緒紛亂的痛苦中,一直困擾著到她生命的結束。

最後她選擇了第四度空間(t)時間的逃脫點。

人帥有才的人請慎用魅力===你不殺伯仁,伯仁卻因你而死。

jaar1234 wrote:
刑法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的自由心證也太模糊了

鑒於本次事件,個人覺得應該修法
把"利用權勢或機會為"這幾個字去除
改成: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又明瞭
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的關係
只要有性交者,不管是否自願,一律判刑
這樣就一勞永逸了

pearl888 wrote:
2.心理被佔有(y度空間的傷害)她愛他 ...(恕刪)


她是要合理化整件事,才這麼做的。類似斯德哥爾摩症侯群。

shadowjon wrote:
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的關係
只要有性交者,不管是否自願,一律判刑...(恕刪)


林奕含這件事不需要這種刑法,她第一次是被硬上的。

對方利用長輩跟老師的威嚴,要求她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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