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解讀房思琪式的強暴,就是熟人長輩對崇拜他的人的強暴,原來信守人性本善單純世界觀被迫解構。後來是強暴還是合意,受虐還是享受都無法抽離清楚。衝擊受害者的不只是物理性的脅迫性交,還有心理上對社會人倫的困惑混淆,對文化/文學/禮教偽善的嘲弄。作者後來的思想極度灰暗犬儒,多元成家的堅定支持者,究其柢就來自中學時期那段經歷。
奕含是很棒的文學家……好的文學家通常是憂鬱患者但談受害加害 那就不能跟文學混為一談其實很多男人擔心的是如果審視種種奕含的指控 那世界上所有正常男人都是誘姦強暴犯哪個男人 不是用自身權勢、魅力,讓女士依靠、崇拜贏取芳心? 這算誘姦嗎?哪個男人 做愛插入女性身體 在高潮時不用強勢力量? 這算強暴嗎?補習班老師 沒有放水讓學生畢業或上大學的權勢 只要女生滿法定年齡 她崇拜他 他寵愛她 …… 通常愛於性同在,即便是愛上她的身體,那也是男女之間的恩怨情仇 跟他人 跟法律何關?我們需要訂法律 要求所有男女 打砲後 不得變心
snorkelling up wrote:奕含是很棒的文學家...(恕刪) 請你去看林奕含最喜歡的"鋼琴教師"及她最喜歡的導演"麥可·漢內克".仔細推敲你就會懂了我只能說當要寫"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就注定要自殺了.她為什麼會說她最喜歡的.因為"鋼琴教師"是她的寫照所以就照麥可·"漢內克走完.結束生命.
snorkelling up wrote:哪個男人 不是用自身權勢、魅力,讓女士依靠、崇拜贏取芳心? 這算誘姦嗎?...(恕刪) 刑法 228 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看刑法內容就知道,處罰利用權勢的男性,限於有直接監督、扶助關係者,不是每個男性都跟想要追求的女性有這種關係。你不是對法律完全無知,就是企圖魚目混珠!
tnkk01 wrote:我的解讀房思琪式的...(恕刪) 剖析一針見血。我的看法1.身體被佔有(x度空間的傷害)她恨他2.心理被佔有(y度空間的傷害)她愛他,但她還是可以愛別人,甚至變成花花公主。3.靈魂被佔有(z度空間的傷害)她無法再愛別人,在愛情這上面,她不但不能滿級分,還是零分。一個人被囚禁在這個三度空間的牢籠,愛恨交織,理性與感性爭鬥,到底是風流倜儻的才子,還是始亂終棄的人魔。不管她是否搞的清楚,不管她是否尋得答案。在這思緒紛亂的痛苦中,一直困擾著到她生命的結束。最後她選擇了第四度空間(t)時間的逃脫點。人帥有才的人請慎用魅力===你不殺伯仁,伯仁卻因你而死。
jaar1234 wrote:刑法 228 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的自由心證也太模糊了鑒於本次事件,個人覺得應該修法把"利用權勢或機會為"這幾個字去除改成: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又明瞭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的關係只要有性交者,不管是否自願,一律判刑這樣就一勞永逸了
shadowjon wrote: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的關係只要有性交者,不管是否自願,一律判刑...(恕刪) 林奕含這件事不需要這種刑法,她第一次是被硬上的。對方利用長輩跟老師的威嚴,要求她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