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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個新聞。心理實在很幹。以後我也闖紅燈拿賠償金好了


韓非子 wrote:
感覺台灣的社會,就像吳宗憲說的,有了彩色電視機後,卻沒了黑白。
常說台灣人有人情味,最美了風景是人,但往往現實絕非如此。)

這是正常下的結果...
why?
很多的事 一旦起頭的方向不正確,後面就會出現這種是世而非的結果.

在01這常常看到(就給他告下去啦)...等等這種言論,社會風俗一旦開啟了人性自私的那一面,
那麼整個所謂的善良 人情 服務 互助等,完全就會不見了.

即所謂種什麼因結什麼果!


Deoxyribose wrote:
民事判賠的依據就是...(恕刪)


法官竟然比交通隊還懂事故鑑定!!!
JasonQ wrote:
法官竟然比交通隊還...(恕刪)

法官的自由心證可以自由發揮凌駕於一切法律!天大地大拎北自由心證最大!

難怪台灣民眾最不信任:政客、法官、記者....
反正就是倒楣遇到恐龍法官

常碰到就見怪不怪了

當事人錯就在相信司法 沒有先自力救濟 導致判決結果搞笑

麻煩法官大人自己去翻翻交通規則(大部分法官都在等退休而已 不會主動去翻規定的)

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顯示為黃燈,
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
『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
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款處罰。

(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判決書另一段更好笑 說車多滑行了三公尺 所以認為車速過快

啊~你踩剎車是不用反應時間喔~尖叫也需要幾秒鐘啊 ^^

還是你以為每個台灣人都是超人克拉克? ^^

這判決真是個笑話 當事人趕快再上訴吧

有機會的話連這法官去檢舉瀆職 看有沒有收黑錢...

讓人想到『薩利機長:哈德遜奇蹟』
電影中飛安會也是質疑機長時間夠降落不用迫降
好在機長有記得吐回去~是不用反應時間喔
不然英雄大概要被開除了
新聞沒頭沒尾
只會報道歉、背債、闖紅燈、無肇責
既然無肇責怎會告贏?
判決書不報
整天讓網友打模糊仗
這就是台灣新聞的水準⋯⋯
1.感覺上法官都會偏向死者為大的判決.
今天如果機車騎士沒事,或許機車就要賠錢給汽車了.
2.之前那個海陸退役的屋主,在家裡壓制小偷,最後小偷死了這件,
如果屋主有受傷,或許就判無罪了.
3."應注意而未注意".行車期間注意自己不去違規,就已經很累了,
還要去注意別人會不會來撞我...
有了這法條,法官怎判都對!判騎士錯-->當然呀,騎士他闖紅燈.
判汽車錯-->應注意未注意,好像也是個理由.
4.之前也看過新聞"行人走在斑馬線上,有絕對的優先權",就算行進方向是紅燈也一樣.
這真是...不曉得要說什麼!!,那斑馬線2邊的燈號是做什麼用的?參考用?
這些不合時宜的法條,應該儘快修改.

JasonQ wrote:
法官竟然比交通隊還...(恕刪)


呃......交通隊只負責現場圖繪製和肇事雙方口供筆錄,並不負責事故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的成員通常是由各縣市交通局委請來自各交通專業機構,也有民間專業人士共同所組成。一場鑑定會至少有4-6位鑑定委員,且事先根本無法得知,哪一天的案子由哪幾位委員開會,且在開完鑑定會之後,所有委員還必須針對當天的所有個案,一件一件的針對雙方當事人的說詞質疑點再開會做討論,聽取所有委員的意見,才會做出最後的裁定。
判決書
******************************************************************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經本院勘驗案發時路口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29 頁及反面):
09:40:00~09:44:34
畫面顯示為一十字路口,此部分錄影為本案發生前之該路口人、車行進情形。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09:44:37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09:44:38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邊緣。
09:44:39被告車輛停止。於約39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
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
尚且,刑事案件關於過失之認定,非必繫於路權之有無,自不得因被害人有闖紅燈之事實,遂認被告即毋須盡其注意義務,是上開鑑定意見書之鑑定意見,均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
至被害人闖越紅燈之行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與有重大過失,然此僅為被害人民事上應否負與有過失之責,仍不能免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附此敘明。
******************************************************************
足證,被害人之死亡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可歸責於被告,即無從以過失致死罪相繩,自不待言。
******************************************************************
被告於肇事後留在事故現場,向前往現場處理,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員警黃豊足坦承肇事,嗣並接受裁判之事實,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於員警尚不知何人犯罪前,坦承其為行為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
1.依照判決書所述,被告是中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大絕招,而且還是自己承認。
2.看到三寶亂入千萬不要覺得他會停,因為他是三寶。
3.要先向員警坦承肇事,這樣就符合自首要件,至少可減刑。
4.這張判決書只判定被告有、沒有責任,沒有判定肇責比例。
5.刑事庭已經說這不是過失傷害致死,而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車禍到死亡共七個月,被告要付的醫藥費依照肇責比例共169萬...這樣看起來民事庭判被告很高的肇責吧?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gray48816 wrote:
新聞沒頭沒尾
只會報道歉、背債、闖紅燈、無肇責
既然無肇責怎會告贏?
判決書不報
整天讓網友打模糊仗
這就是台灣新聞的水準⋯⋯



鍵盤和鼠標 wrote:
對法律白痴的我
真的很想知道 民事判賠的依據是什麼?...(恕刪)


台灣人重情不重法
人死為大,依照慣例判過失很正常

不然就是有找法官關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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