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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7歲女孩合意,不算性侵?


tnkk01 wrote:
彩虹大軍說合意就無罪...(恕刪)

同運之中有一派的要求是「廢除刑法227條,兒少性交除罪化」,這位法官不知道是不是這一派系的支持者
為何判得跟鄉民想的不一樣就是恐龍?
個人倒是覺得高瞻遠矚, 廢除刑法 227 不就是彩虹大軍的訴求之一嗎?


我真的替他們的業障擔心
1515151515

nzlynn wrote:
https://today...(恕刪)
這是覺醒青年說慰安婦是自願的一種概念,沒辦法證明慰安婦是被迫,所以就是自願的
nzlynn wrote:
https://to...(恕刪)

我認為
1.七歲女童是否合意性交,要先看她是否了解性交是什麼?如果她了解,才有後面違反性交意願問題。
2.法官不用221和224,改用227第一,二項,就刑度來看都是相同的。
3.以立法方式將對兒少性交者刑度加重,最好一律死刑,比要求法官在具體個案中以最重刑度判刑有用。請儘速找立委陳情。
第 221 條
第一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7條
第一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robert_ren wrote:
一方面討好性解放的兩性平權團...(恕刪)


戀童癖什麼時候開始屬於兩性平權的範圍,
閣下有事嗎?
nzlynn wrote:
爲什麼會有這種法官存在?...(恕刪)

哇~官耶!!
我非我 wrote:



我沒有小孩 只...(恕刪)



對!只有死才能消心頭之恨!
真是丟臉有違他過去的職務身分,師長應該是保護孩童,怎反過來利用孩童的無知侵犯孩童,不曉得孩童懂事後如何面對,如果孩童懂事後是否可以反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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