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zlynn wrote:https://to...(恕刪) 我認為1.七歲女童是否合意性交,要先看她是否了解性交是什麼?如果她了解,才有後面違反性交意願問題。2.法官不用221和224,改用227第一,二項,就刑度來看都是相同的。3.以立法方式將對兒少性交者刑度加重,最好一律死刑,比要求法官在具體個案中以最重刑度判刑有用。請儘速找立委陳情。第 221 條第一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7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