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
合理的薪資條件應該是在不需要加班的情況下就可以滿足員工的生活需求。
所以不是立法最低月薪嗎

beviswu wrote:
月加班上限已經實施十幾年了
大老闆該不會現在才發現原來加班是有上限的吧?
一星期標準工時40小時
每個月加班上限46小時等於多上一個多星期的班了
這麼缺人應該增加雇用員工
而不是一直叫人加班吧!!!
(恕刪)
JasonQ wrote:
這樣說吧:
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降低工時,所以2015通過單周40小時工時,2016通過週休二日
但是...
因為資方抗議與執政者求快卻不求好的立法模式,導致出現了一例一休這種變形的勞動法規
既然所謂的"休息日"是為了讓有需要的勞工可以透過加班賺錢,卻又制定了超高額的加班費給付規定(以4小時為給付基準、2.33 ~ 2.66倍的加班費率),以至於"休息日"在原公司加班賺外快變形成"休息日"到別家公司打工....也賺不到額外的加班費率
這是立法者、執政者無能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