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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說立專法就是歧視?認為立專法是歧視的才是真的有心歧視吧!

ritanaoa wrote:
確實就是有歧視阿...(恕刪)

性向不同的人各自採用適合自己性向的法律,哪有歧視。
難道一定要去性別化把所以人都變成男女不分才算平等。
同意立專法,而且立專法的用意是保護
立專法是歧視

號稱平等的歐洲國家是 ...
號稱人權的美國是 ...

外國人做什麼,都是進步的
台灣人作什麼,都是退步的

什麼都給外國人講就好
說穿了就是..同志自己都歧視自己..,要不然幹嘛去修民法,把性別藏起來?
而拒立專法的原因就是不要讓其他人知道,
這是不能說的秘密,我為大家劇透了..

在下從事由專法"電信法"規範的電信業
依這邏輯
我的行業也是各被歧視的行業

各位列舉的這些法律,都是在一般法(即民法)以上,再給與特定對象更多權益與保障的法律,所以如果今天同婚的專法也是「優於一般法」的權益與保障,那就不是歧視;如果專法的權利義務與保障比一般法更差,那就是歧視無誤。

如果專法的權利義務與保障與一般法相同...我看不出來為何有立專法的必要。

所以是不是歧視,就看專法怎麼定,如果全民這麼想給與同志更多保障,應該大家都沒有意見吧~

張政之 wrote:
還有兒童青少年福利...(恕刪)


myosin wrote:
各位列舉的這些法律...(恕刪)

本來就不該有的東西,不管給多少,都是多出來的。
不過我還是很好奇,你們到底還要比異性戀多哪些權益與法律的保障?
說說看,讓大家見識一下何謂「人心不足蛇吞象」。

myosin wrote:
各位列舉的這些法律,...(恕刪)

在下想請教一下,同志比我們少了那些權益與保障?
myosin wrote:
如果專法的權利義務與保障與一般法相同...我看不出來為何有立專法的必要。

就算權利義務與保障與一般法相同
但適用的人就是不同,在法律上的定義也不同
不立專法是全混在一起?
不要再否認同志婚姻就是和異性婚姻不同了
同性婚姻兩當事人的性別和異性婚姻兩當事人性別的差異就是不同
既然與多數人不同,那就是立專法處理
用專法去創一個屬於同性婚姻定義,有什麼不合理的?

立專法對同志有什麼損失?
權益也有,同志婚姻定義也有
你們在意的就是這根本不存在的 "專法是歧視" 這項而已

但修法對一般 95% 的人有什麼損失?
損失的是幾千年來傳統家庭婚姻倫理的改變
學校教育小孩 "我的家庭" 時,不再是父母兄弟姐妹組成
而是有可能 "父父" 或 "母母" 組成
同志能接受,覺得無所謂
那多數人不能接受啊
憑什麼由少數人來決定多數人的想法,為了少數人了來修改多數人的家庭組成觀念
我一直很好奇 不知道有沒有同志可以回答?

民法的六等親之內(共同的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不能結婚的規定 同志可以遵守?

民法的性忠貞 同志可以遵守? 權利 義務相對等喔,

有沒有同志可以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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