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列舉的這些法律,都是在一般法(即民法)以上,再給與特定對象更多權益與保障的法律,所以如果今天同婚的專法也是「優於一般法」的權益與保障,那就不是歧視;如果專法的權利義務與保障比一般法更差,那就是歧視無誤。如果專法的權利義務與保障與一般法相同...我看不出來為何有立專法的必要。所以是不是歧視,就看專法怎麼定,如果全民這麼想給與同志更多保障,應該大家都沒有意見吧~張政之 wrote:還有兒童青少年福利...(恕刪)
myosin wrote:各位列舉的這些法律...(恕刪) 本來就不該有的東西,不管給多少,都是多出來的。不過我還是很好奇,你們到底還要比異性戀多哪些權益與法律的保障?說說看,讓大家見識一下何謂「人心不足蛇吞象」。
myosin wrote:如果專法的權利義務與保障與一般法相同...我看不出來為何有立專法的必要。 就算權利義務與保障與一般法相同但適用的人就是不同,在法律上的定義也不同不立專法是全混在一起?不要再否認同志婚姻就是和異性婚姻不同了同性婚姻兩當事人的性別和異性婚姻兩當事人性別的差異就是不同既然與多數人不同,那就是立專法處理用專法去創一個屬於同性婚姻定義,有什麼不合理的?立專法對同志有什麼損失?權益也有,同志婚姻定義也有你們在意的就是這根本不存在的 "專法是歧視" 這項而已但修法對一般 95% 的人有什麼損失?損失的是幾千年來傳統家庭婚姻倫理的改變學校教育小孩 "我的家庭" 時,不再是父母兄弟姐妹組成而是有可能 "父父" 或 "母母" 組成同志能接受,覺得無所謂那多數人不能接受啊憑什麼由少數人來決定多數人的想法,為了少數人了來修改多數人的家庭組成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