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都不敢跟大家說到底蕭曉玲做了什麼事情才被學校解僱的,蕭被解僱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而且她的所作所為其實很誇張,也非一朝一夕,視持續很久的狀況,並不是像她說的因為反對郝龍冰的教育政策才被解僱的。
她的不當言行早就經過臺北高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調查而且確認真有其事了,只是因為她是人本力挺的,加上臺灣民政府深綠的人士強力支持,才能把法院的判決不當一回事。
大家有興趣可以看一下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判字第 1893 號判決的內容:「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係依據97年1月23日被上訴人所屬 教評會調查小組之報告,調查小組將上訴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具體事實,分為六項,分別如下:
1.具體事實一:(1)上訴人上課可以整節連續播放影片搪塞教師應盡義務,最高紀錄甚至高達九週。(2)有多位同學指其上課遲到、中途失蹤、播放影片未講解、躲在隔壁教學準備室講電話或做私事,也不知下課等。
2.具體事實二:(1)多位同學指證上訴人要求 學生填寫不實日誌紀錄。(2)對於不願意依照上訴人意思修改日誌的808班學藝股長,上訴人將其留滯在門窗關閉之教室內嚴厲質問,致該生身心受創,家長提出抗議。(3)多位學生表示上訴人經常謾罵白目、音癡、下三濫、幹!、以Shit、Stupid等不雅字眼羞辱學生。
3.具體事實三:(1)上訴人在未獲學生監護人同意,不當公開學生個人資料。(2)誤導媒體作不實報導。
4.具體事實四:(1)96學年度發生上訴人將901班 學生趕出教室外罰站。(2)908班學生吵鬧,上訴人故意將音樂開至最大聲。(3)93學年度至94學年度對於上訴人管教不當事件處理經過,有908班學生家長投書可資為證。(4)上訴人公開攻擊95學年度家長會會長,挑撥親師友好關係,此舉令 善良家長噤聲走避,不敢與聞校務。
5.具體事實五:(1)接獲學生家長投訴上訴人將教學準備室公器私用,督學帶領調查小組成員前往時,上訴人不僅上課遲到,且厲聲抗拒,出言辱罵。(2)上訴人拒絕巡堂、辱罵長官、逕行蒐證、威嚇同仁。
6.具體事實六:(1)於908班上課時用威脅口吻,假蒐證之名,強制對全班錄音錄影,致學生心生恐懼,師生關係惡劣 。(2)教評委員多次接獲上訴人之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會為畏途等情,此有被上訴人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及佐證資料報告、97年2月13日自由時報新聞、上訴人 97年1月23日「教評會說明書」、被上訴人97年1月23日教師評審委員會970105次會議紀錄、被上訴人97年1月7日北市中山總字第09730061000號函、93學年度908班事件(家長座談 會簽到表、會議紀錄、家長投訴)、94學年度,907班家長 向教育局陳情、96年11月2日901班3位學生未帶音樂課本, 被上訴人大聲斥責趕出教室還簽報記警告。學生家長向教育局申訴、96年12月7日被上訴人家長會召開96學年度第3次常務委員會議、96年12月11日被上訴人召開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4次課程發展委員會暨家庭教育會議、96年12月11日被上訴人96學年度學生陳情會議附於原審法院卷可參(見原審法院卷第448頁至第469頁、第477頁至第524頁),並經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整理陳報之「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與相關證物正本位置之對照表及證物清單一覽表附於原審法院卷可參見原審法院卷第440頁至第445頁、第585頁至第610頁), 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隨便挑一個來看,你認為「上訴人上課可以整節連續播放影片搪塞教師應盡義務,最高紀錄甚至高達九週。」這樣的教師不能解僱嗎?
第一,只有「違法的行政處分」才能被撤銷,但9年前當時的解僱行政處分經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並非「違法行政處分」。
第二,監察院報告是針對公務員的作為有無疏失,並不是針對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你不能拿張飛打岳飛,如果可以這樣做,全臺灣的法院都廢掉就好了。
第三,就算你都不管,自己硬要說9年前的解僱是違法行政處分,不好意思,我國還是有法律的,這個叫行政程序法,是所有行政程序的基本大法,他是怎麼規定的呢?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也就是說,你要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是可以,但必須在兩年之內。而且此二年之時間為除斥期間,經過之後,即不得撤銷,以避免法律關係之不確定。
台北市要拿監察院的報告當藉口,監察院報告早在2013年3月糾正市政府有違失之責,現在早已超過2年,你還拿這個當理由去撤銷解僱然後賠蕭曉玲9年的薪水!
挖勒,反正臺灣所有的法律都是廢紙,只要是人本力挺的人就可以不遵守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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