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黯然 wrote:
人弄死狗 我們是人所以弄死狗是滿足慾望 ?
案件中的狗是否已構成危害他人安全或造成其它必須撲殺的強烈理由?即便是撲殺也不應該是用虐殺的方式,如果是此種毫無動機(或許純粹是為了好玩)的任意殺生,沒有加以節制與譴責。
然後再加上狗咬人與人咬狗分不清楚這中間的差別,人跟狗分不清楚,可以任意殺狗,自然也可以任意殺人,最後這不就是大家現在所害怕的"無差別殺人"?
任意殺生,人狗不分,兩件事加在一起不就是"無差別殺人"?請問這是我們所想要看到的社會?
我覺得除了虐殺行為必須譴責之外,對於虐殺者必須接受心理治療,矯正其偏差行為才是比較好的做法。而且"虐殺"被責難,除非"殺"是不得已,其實真正的重點在"虐",一種對於人性上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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