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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又刷新不要臉底線!大馬《詩華日報》批我放詐騙犯

你只聽到我的聲音,卻沒看到我的表情。你有你的財產,我有我的騙術。你否定我的人格,我決定你的錢財。你嘲笑我壞事做絕,終得報應,我可憐你不懂台灣,詐騙無罪。你可以仇視我們騙子,我們證明這是誰的時代,詐騙註定是孤獨的旅程,路上少不了被抓和遣送。但那又怎樣,哪怕被抓百次,也能無罪釋放,我是詐騙犯,我為台灣代言。

stephen yen wrote:
全世界都在搶人才

台灣忙著搶人渣


哎...真是一大巴掌啊

Sunnycat40 wrote:
如果你是被馬來西亞...(恕刪)

送回台灣,然後他就被放掉了

Nantes wrote:
送回台灣,然後他就被放掉了


聽說回來的20位已經有幾位又出國了
1.沒有證據、非現行犯,只能放人。
2.就算逮捕、提告,最後也會因為刑法第七條,只能放人。

第一點,這是無罪推定原則,除非你是美國佬,不然這是法治國家的標準。
第二點,想想看中華民國刑法是誰訂定的?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可能要爭取國際地位不得不用點小手段吧
像isis組織能快速在國際間得到重視是一樣的道理
正門走不通,只好走偏門,這樣比較快
台灣目前的競爭優勢就是"騙"
所以就只能靠這行業來與國際接軌
盡力保護這產業已是共識

iijima_ai wrote:
1.沒有證據、非現行犯,只能放人。
2.就算逮捕、提告,最後也會因為刑法第七條,只能放人。

第一點,這是無罪推定原則,除非你是美國佬,不然這是法治國家的標準。
第二點,想想看中華民國刑法是誰訂定的?


建議以後台灣國刑法可以這樣訂:

「台灣人在第三國侵害他國國民權益,不管侵害的是中國人、美國人或是日本人,
因為我們有主權,所以台灣嫌犯一定要送回台灣審理,被害者所在國都不能講話。
如果不服以上條款,我們會派F16去攻擊你!」

這樣的法條夠主權、夠霸氣了吧!

gufan wrote:
建議以後台灣國刑法可以這樣訂:
「台灣人在第三國侵害他國國民權益,不管侵害的是中國人、美國人或是日本人,
因為我們有主權,所以台灣嫌犯一定要送回台灣審理,被害者所在國都不能講話。
如果不服以上條款,我們會派F16去攻擊你!」
這樣的法條夠主權、夠霸氣了吧!


已點
怎麼說我們不要臉呢?
我們只不過再增加國際曝光度而已
怎麼說我們不要臉?
我們只不過再增加國際的能見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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