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聽到我的聲音,卻沒看到我的表情。你有你的財產,我有我的騙術。你否定我的人格,我決定你的錢財。你嘲笑我壞事做絕,終得報應,我可憐你不懂台灣,詐騙無罪。你可以仇視我們騙子,我們證明這是誰的時代,詐騙註定是孤獨的旅程,路上少不了被抓和遣送。但那又怎樣,哪怕被抓百次,也能無罪釋放,我是詐騙犯,我為台灣代言。
iijima_ai wrote:1.沒有證據、非現行犯,只能放人。2.就算逮捕、提告,最後也會因為刑法第七條,只能放人。第一點,這是無罪推定原則,除非你是美國佬,不然這是法治國家的標準。第二點,想想看中華民國刑法是誰訂定的? 建議以後台灣國刑法可以這樣訂:「台灣人在第三國侵害他國國民權益,不管侵害的是中國人、美國人或是日本人,因為我們有主權,所以台灣嫌犯一定要送回台灣審理,被害者所在國都不能講話。如果不服以上條款,我們會派F16去攻擊你!」這樣的法條夠主權、夠霸氣了吧!
gufan wrote:建議以後台灣國刑法可以這樣訂:「台灣人在第三國侵害他國國民權益,不管侵害的是中國人、美國人或是日本人,因為我們有主權,所以台灣嫌犯一定要送回台灣審理,被害者所在國都不能講話。如果不服以上條款,我們會派F16去攻擊你!」這樣的法條夠主權、夠霸氣了吧! 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