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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初衷: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

大言炎炎 wrote:
為何現在大陸不肯依...(恕刪)

我們在肯亞沒有代表處,也許可視為擦槍走火的巧合,
但是加上馬來西亞,看起來是故意的。
對中國來說,幾個詐騙犯算什麼?政治目的才是重點,
這媒體上已經有分析了,不是我在這邊討論的主題。

haungjh wrote:
台灣任意釋放詐騙分子

如果今天換了受害者是台灣人,英國把英國籍嫌犯從馬來西亞帶回釋放,
台灣媒體一定一面倒的抨擊政府為什麼沒有及時將該嫌的犯罪證據交給英國,
好讓英國可以在機場就把嫌犯羈押。
怎麼現在換成是台灣帶回嫌犯,就是台灣的錯了?

chiashin wrote:
不要只挑初衷來說嘴,更重要的是結果:罪犯得到該有制裁

在法治國家,罪犯得到應有制裁必須經過嚴謹的程序,而不是只要你認為的犯人有受到制裁,那個程序就是對的。

thron wrote:
對方分流是對我們的善意

協議就是雙方討論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怎麼讓你說得好像是對岸施恩似的,這種觀念怪怪的。

thron wrote:
在第三國犯罪要引渡給大陸還是台灣是第三國的主權

雖然如此,兩岸既有協議在先,為何對岸不遵守協議而要逕自引渡?
甚至在第一時間還說「不方便台灣探視嫌犯」?(這又是對岸司法另一個讓人懷疑的地方)

真奇怪了,中國只想逕自引渡嫌犯回中國,所以不將犯罪證據交給我方處理,
這才導致我們依協議帶嫌犯回國只能將嫌犯無罪釋放。
沒有遵守協議的方式行事的是中國,
現在嫌犯趴趴走怎麼有人認為都是台灣的錯?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Erichuangtw1980 wrote:
說謊後,為了圓謊,就得說更多的謊,會被拆穿,
法院講證據,在法院上說謊被拆穿是偽證罪。

證人才有偽證罪。
嫌犯說謊被拆穿頂多是法官不爽多判幾年。
而事實上,在法院中許多嫌犯都會避重就輕、謊言掩飾,這是事實,無可否認。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郭正亮在54新觀點說過, 之前大陸把完整的證據和嫌犯自白 交給台灣檢警, 詐騙犯馬上 高薪請了一票最貴最厲害的律師團, 主張大陸的證據不足採信...幾百個做空中監獄回台的嫌犯, 檢方認為事證明確,起訴了幾百人,只聲押成功其中一百多個情節重大者, 但在法院攻防時, 律師團主張大陸證據無效, 大陸被害人也無法入境台灣進行交叉詰問, 法官也不同意 改視訊方式向大陸被害人詰問, 最後法院因證據不足判決結果,只有一個被判一年...其他大都無罪,少數緩刑或易科罰金.

台灣的高明律師團和法院根本就不承認大陸的證據,大陸 給的再多資料,到了台灣都變成垃圾.

所以,郭正亮說 大陸才不願浪費時間把證據交給台灣,打算靠自己來伸張正義,保護大陸的被害人.

想想看,為什麼過去幾萬個海外被捕的詐欺犯 (郭正亮說有6萬個,數字不確定他有沒有說錯) ,千方百計要回台灣審理,因為 大家都知道,就算被檢警起訴,但台灣的法院最後也是拿他們沒辦法.

而且台灣各地的監獄只能收容5.4萬人,現在已經超額關了6.1萬人,根本無法消化海外幾萬名詐欺犯.

yuffany wrote:
大家都知道,
在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
嫌犯與他的律師總是千方百計說盡謊言要為嫌犯脫罪,

說真的
光是看到這段話就覺得很諷刺

犯罪者就是吃定法治社會的漏洞
如果法治社會還認為這是很理所當然的事
那這樣的法治社會跟本不配稱為法治進步的國家
yuffany wrote:
真奇怪了,中國只想逕自引渡嫌犯回中國,所以不將犯罪證據交給我方處理,
這才導致我們依協議帶嫌犯回國只能將嫌犯無罪釋放。
沒有遵守協議的方式行事的是中國,
現在嫌犯趴趴走怎麼有人認為都是台灣的錯?...(恕刪)


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11年菲律賓案,我方交涉了四個多月後,中共同意將嫌犯以及罪證全部交給我方處理,
但結果是一個判一年,其餘嫌犯役科罰金緩刑,隔年再犯又被捕;
這邊有舊新聞鏈結供參考。
圍爐忘記關火 賊窩意外曝光
雅虎新聞

易處而想,努力的大半年蒐集的資料給了,嫌犯抓了,交出去後不是輕判就是縱放,多年來還不只一次;
現在自己國內民怨沸騰,你還交是不交?

----補一段菲律賓案判決結果新聞稿----------

2011年6月更誇張,兩岸與東南亞6國共同執行的「0310」行動,總共緝獲台灣詐騙嫌犯472名,遣返台灣之後聲押167名,但最後竟然只有1個主嫌被判1年、17人緩刑、8人易科罰金,讓大陸公安失望至極。

*罰金根本是笑話。
這些詐騙集團,一年不法所得以億計算,
就算是三五百萬的保釋金,會算數的都知道棄保潛逃繼續騙。
yuffany wrote:
在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
嫌犯與他的律師總是千方百計說盡謊言要為嫌犯脫罪


大大 你真心認為 這樣是法治進步國家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各自帶回台灣與中國做審判?
不就是因為我們對於大陸的司法不放心?
如果今天換了你出國在外,中國指控你在外國進行詐騙,
你是否認為中國不用與台灣商量,直接把你抓去中國審判就對了?

我想,英國商人林克穎和很多英國人應該也對於臺灣的司法不放心吧?

我還認為英國的司法制度比臺灣好!所以該讓林克穎留在英國接受公平審判吧?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恕刪)



因為他們對於台灣的司法不放心

yuffany wrote:
如果今天換了受害者是台灣人,英國把英國籍嫌犯從馬來西亞帶回釋放,
台灣媒體一定一面倒的抨擊政府為什麼沒有及時將該嫌的犯罪證據交給英國,
好讓英國可以在機場就把嫌犯羈押。
怎麼現在換成是台灣帶回嫌犯,就是台灣的錯了?


我不知道你假想的英國是怎樣

實際上我們早就把證據給英國法院叫他們送林克穎回來

到現在拖多久了?
公平正義才是普世價值,讓加害者伏法,讓受害者伸冤,才是普世價值,

所謂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重點應該是找出最合適最有效的方式打擊兩岸犯罪,在台灣或是大陸處理都可以,
而且不只是兩岸,跟其他國家也是如此

淪為主權與搶人大戰,變成政客操縱議題的表演舞台,導致受害者冤屈難以伸張,加害者逍遙法外,這是對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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