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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億:18趴修正 可溯及既往


clwu5724 wrote:
我想應該是重算所得替代率,然後將 18% 全部落日,沒有新舊制度,一律改為全部新制處理!
這樣一了百了,自此以後永遠沒有 18% 問題!...(恕刪)

贊成!
只是以後選舉沒有題材罵軍公教了,那怎麼可以?票要從哪來?!
燈不點不亮,話不說不明。
我贊成要改革,雖已快近退休年齡,一改就損及個人利益,但下一代孩子也要幫他們考慮吧!

但要改革就要全部一視同仁,譬如高所得的,退休後還領那麼高根本不合理,還有農民,印象中農民這塊好像是政府每年要花幾百億補助,結果政客碰到農民就縮手,訂法寬鬆執法不嚴,讓一堆假農民領錢爽歪歪。
717解釋文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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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節錄
系爭要點一、二(下併稱系爭要點)並未訂有實施期限,且其實施迄九十五年修正增訂系爭規定,歷時已久,客觀上可使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公教人員不免將優惠存款作為其繼續服務與否之考量。且公教人員退休後,多數無法如退休前按月領取相同額度之薪給,故符合優惠存款資格之公教人員於退休時,因有系爭要點之規定,多將優惠存款之利益,納入其退休後之財務規劃或作為考量自願退休與否之重要因素;尤其於面臨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退休金之選擇時,亦必然以此為其計算比較之基礎,從而應認得享優惠存款之退休公教人員就系爭要點所提供之優惠存款措施,在客觀上已具體表現其信賴,而非僅屬單純之願望,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亦值得保護。

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參照)。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系爭規定以退休公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或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一定百分比之方式,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設有上限,使其原得以優惠利率存款之金額,於系爭規定發布施行後減少,致其退休後之優惠存款利息所得顯有降低;同時亦減損在職公教人員於系爭規定生效前原可得預期之相同利益。惟系爭規定僅係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系爭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核諸上開說明,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即應予較高程度之信賴保護,非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其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得預期之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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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可以改 , 但是要有重大理由 , 區分承受能力不同的改
基本上 , 契約結束已經發出去的不能討回來 , 只能改到還沒發出去的

林萬億 溯及既往一說 違背717解釋文 (希望單純是口誤)
如果年金改革者 連大法官釋憲文都可以誤解,(故意? 過失?都不可取),這樣的改革不用再度釋憲就直接違憲了








要就乾脆些

18%照發

但改發消費券不就能了嗎?

kaots wrote:
林萬億:18趴修正...(恕刪)
國家未來退休制度的長治久安,就看他了,要加油!
複習一下即將上台的那些人的主張:

lulalla wrote:
改革的草案都還沒出...(恕刪)
李諾貝都能替自己弄到50萬月退,這幫人會作出不利自己囗袋的事? 拔毛當然是拔不會叫的

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這二個原則是扔到臭水溝去了嗎?

已經有人針對降低優存金額是否違憲聲請過釋憲~ 在不違反上述
二個原則及審慎精緻計算之下並不違憲~

18%不是不能動~ 也不是都沒動~ 歷年一直在重新計算所得替代率~
但卻年年被汙名化.. 年年拿出來當鬥爭目標.. 唉..
勞保也有年金阿

那會不會動到的呢?
農的部分不就一堆爭議

那要不要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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