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viswu wrote:中國如果刻意在營造台灣縱放嫌犯的形象那我們也應該積極聲明是中國不肯為他們的國民聲張正義啊!!! 那些台灣詐騙集團,是對岸努力在抓的我們縱放嫌犯無誤對岸拼命地在幫受害人申冤怎麼看都是我們無理
beviswu wrote:詐欺是告訴乃論所以中...(恕刪) 看判決書瞜 我也很好奇怎判的否則檢察官在一審的時候可是全部有罪二審搞到最後還能合併罰金不過菲律賓當時據稱是大型詐欺案受害者不像肯亞詐欺案都是些農夫學生村婦有不少中國高官 他們叫人向台灣法院提告大概也不是難事
不對吧我記得詐欺是非告訴乃論只有犯案人是受害人五等親內的情況下才是屬於告訴乃論這個刑法343條有規定到沒辦法辦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犯行和證據要能夠連結這時候需要有受害人的證詞去做連結在沒辦法拿到受害人的報案筆錄還有整個過程的取證資料的情況下案子根本就辦不下去
靈魂守衛 wrote:看判決書瞜 我也...(恕刪) 2016年04月16日00:04 作者:林彥良(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我是2011年6月9日「空中監獄」案的主辦檢察官,此案所有國內外電信詐欺犯罪者,都經我一手偵查起訴。其中境外拘回起訴的詐欺犯有199人中,法院判決結果,有罪190人,1人無罪,另有8人通緝。只可惜法院對此類型案件的量刑刑度遠低於社會觀感容忍範圍,甚至淪為肯亞案中對岸強力主張司法管轄的口實,不能說服法院重判,我深感慚愧不安。 本案依團伙及分工分成50餘個案號接續起訴,起訴時均以他們所犯的是跨國有組織犯罪集團,年輕力壯不思正途,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強制工作。無奈法院在該案仍然一律輕判。 仔細觀察,輕判並非立法造成。依2011年當時的法律,詐欺犯每一個犯罪事實從1天到5年都可以判。法院以一罪一罰重判詐欺犯,並沒有法律上的困難。 輕判實際上是審判實務畫地自限的結果。依個人及同仁偵辦所見,法院審理中只要律師強力質疑,檢方舉證對岸公安部門製作的大陸被害人指證筆錄、大陸共犯自白供述筆錄都有可能成為要丟出法庭的傳聞,沒有證據能力。 檢方曾在審理時聲請調查取證,請院方利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透過對岸法院系統取證,或者是利用兩岸已成熟用於偵查審判的視訊系統取證,換來的是法院系統從上到下堅守「非當庭交互詰問不能形成有罪心證」、「視訊取證不在協議範圍內,無法辦理」的判決理由,把一切伸手可得的證據技術性拒於門外,被告無罪的機會自然大增(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1 月10日院鼎文廉字第1010000209號函意旨、司法院101 年2 月17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01255號函覆意旨,均為無罪判決所愛用)。 另一些法官一方面不想讓詐欺犯無罪脫身,一方面在證據自我弱化之下,又怕上級審法院不支持,只好和被告來個大和解,輕判了事。 在2014年6月18日修法後,類似案件固然拉高刑度到1年以上7年以下,但所謂7年真的是擺好看的,法院的量刑永遠會在最低度刑擺盪。其實,個案承審的法官們不該被過度苛責,他們只是在踐行臺灣法院好幾代傳承下來的輕判文化,不能輕易改變,以力求量刑的公平。這恐怕是司法院近年來一連串的量刑改革,也難以撼動的。 2013年間為屏東廣大興號漁民被菲律賓海巡官員殺害案件赴菲調查,接待我方調查團的菲律賓國家調查局副局長致詞時宣稱:不論我們(法律人)身在何處,正義必需彰顯(No matter where we are, justice must be served.)。對照臺灣處理跨境詐欺案件自我本位、吞舟是漏的判決困境,想來不禁汗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