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中國給的證據台灣法院不會承認嗎???


beviswu wrote:
中國如果刻意在營造台灣縱放嫌犯的形象
那我們也應該積極聲明是中國不肯為他們的國民聲張正義啊!!!


那些台灣詐騙集團,是對岸努力在抓的
我們縱放嫌犯無誤

對岸拼命地在幫受害人申冤

怎麼看都是我們無理
beviswu wrote:
詐欺是告訴乃論所以中國的被害人台灣法院就不受理嗎?..(恕刪)


我比較想知道你故意把報導去頭去尾的居心何在?

beviswu wrote:
詐欺是告訴乃論所以中...(恕刪)


看判決書瞜 我也很好奇怎判的
否則檢察官在一審的時候可是全部有罪
二審搞到最後還能合併罰金

不過菲律賓當時據稱是大型詐欺案
受害者不像肯亞詐欺案都是些農夫學生村婦
有不少中國高官 他們叫人向台灣法院提告大概也不是難事
不對吧
我記得詐欺是非告訴乃論
只有犯案人是受害人五等親內的情況下才是屬於告訴乃論
這個刑法343條有規定到

沒辦法辦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犯行和證據要能夠連結
這時候需要有受害人的證詞去做連結
在沒辦法拿到受害人的報案筆錄還有整個過程的取證資料的情況下
案子根本就辦不下去

靈魂守衛 wrote:
看判決書瞜 我也...(恕刪)
2016年04月16日00:04
  作者:林彥良(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我是2011年6月9日「空中監獄」案的主辦檢察官,此案所有國內外電信詐欺犯罪者,都經我一手偵查起訴。其中境外拘回起訴的詐欺犯有199人中,法院判決結果,有罪190人,1人無罪,另有8人通緝。只可惜法院對此類型案件的量刑刑度遠低於社會觀感容忍範圍,甚至淪為肯亞案中對岸強力主張司法管轄的口實,不能說服法院重判,我深感慚愧不安。

  本案依團伙及分工分成50餘個案號接續起訴,起訴時均以他們所犯的是跨國有組織犯罪集團,年輕力壯不思正途,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強制工作。無奈法院在該案仍然一律輕判。

  仔細觀察,輕判並非立法造成。依2011年當時的法律,詐欺犯每一個犯罪事實從1天到5年都可以判。法院以一罪一罰重判詐欺犯,並沒有法律上的困難。

  輕判實際上是審判實務畫地自限的結果。依個人及同仁偵辦所見,法院審理中只要律師強力質疑,檢方舉證對岸公安部門製作的大陸被害人指證筆錄、大陸共犯自白供述筆錄都有可能成為要丟出法庭的傳聞,沒有證據能力。

  檢方曾在審理時聲請調查取證,請院方利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透過對岸法院系統取證,或者是利用兩岸已成熟用於偵查審判的視訊系統取證,換來的是法院系統從上到下堅守「非當庭交互詰問不能形成有罪心證」、「視訊取證不在協議範圍內,無法辦理」的判決理由,把一切伸手可得的證據技術性拒於門外,被告無罪的機會自然大增(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1 月10日院鼎文廉字第1010000209號函意旨、司法院101 年2 月17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01255號函覆意旨,均為無罪判決所愛用)。

  另一些法官一方面不想讓詐欺犯無罪脫身,一方面在證據自我弱化之下,又怕上級審法院不支持,只好和被告來個大和解,輕判了事。

  在2014年6月18日修法後,類似案件固然拉高刑度到1年以上7年以下,但所謂7年真的是擺好看的,法院的量刑永遠會在最低度刑擺盪。其實,個案承審的法官們不該被過度苛責,他們只是在踐行臺灣法院好幾代傳承下來的輕判文化,不能輕易改變,以力求量刑的公平。這恐怕是司法院近年來一連串的量刑改革,也難以撼動的。

  2013年間為屏東廣大興號漁民被菲律賓海巡官員殺害案件赴菲調查,接待我方調查團的菲律賓國家調查局副局長致詞時宣稱:不論我們(法律人)身在何處,正義必需彰顯(No matter where we are, justice must be served.)。對照臺灣處理跨境詐欺案件自我本位、吞舟是漏的判決困境,想來不禁汗顏。
那三个被抓因为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签发的,台湾人怕洋大人认为自己包庇犯罪所以逮捕。但是黄国昌居然问一个红色通缉令追缉的逃犯在古巴自杀来羞辱罗,罗说死掉了已经很客气了,应该说畏罪自杀。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