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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ica_Yeh wrote:
不用簽和解書,也不...(恕刪)


謝謝Monica_Yeh大的回覆。

房子是我自己貸款購買的,目前是屬於小小房貸一族中,不是繼承而來。

也就是說,銀行拿到判決書以後,就會就此結案,後續已經不會有什麼下一步的動作了嗎?
phs137891 wrote:
謝謝Monica_Yeh.也就是說,銀行拿到判決書以後,就會就此結案,後續已經不會有什麼下一步的動作了嗎?..(恕刪)

沒有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所以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

如果已經辦理拋棄繼承應該立即向法院聲明異議。

要辦理拋棄繼承,免於又冒出其他債務。

如果有兄弟姊妹都要辦理拋棄繼承,免於被銀行追討債務。

如辦理拋棄繼承,同時也將不得繼承遺產,殘值5000台幣的汽車,就不要繼承了。

繼承人負有在有繼承的事實開始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的義務。

現在各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
樓主打電話去問即可
不要在網路上問了
免得被害了
自民國99年起全面採限定繼承制
父債子償早已成過去式
都什麼年代了
竟還有人說須負擔全部債務
修正後雖然清償債務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但是如果不清償債務,對方行使權利,強制執行就不是只限於所得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指銀行) 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強制執行)。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指銀行)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判決書有寫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同意銀行要求向繼承人清償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法官不管繼承人有無實際拿到遺產(車子)。

但是繼承人不理會銀行盡清償責任,就要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
判決書有寫,銀行如申請假執行,被告必須要拿出26萬2千擔保(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才可免於執行。
為何是26萬2千擔保,不是遺產的5000元,就是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

經遞交支付命令異議狀,就是不想付卡債,最後法院判敗訴並同意銀行可以假執行(拍賣債務人財產)。
拋棄繼承必須要在知道遺產後,3個月內提出。
第1175條(繼承拋棄之效力)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DAVIDC2924 wrote:
判決書有寫,銀行如申請假執行,被告必須要拿出26萬2千擔保,才可免於執行。


敢問"銀行如申請假執行",是執行甚麼標的?是那台不知道在哪的車子呢,還是他自己的財產?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敢問"銀行如申請。假...(恕刪)

他的財產房子。
判決書上面有寫,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必須要拿出26萬2千擔保,才可免於執行。

已經不是5000元的車子。被告有無拿到車子與清償債務無關。
DAVIDC2924 wrote: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

開版大有違反嗎?
而且明明是指因為違反1161-1未依債權額比例償還,
債權人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才有不以遺產範圍為限。


DAVIDC2924 wrote:
拋棄繼承必須要在知道遺產後,3個月內提出。

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不是指知道有遺產,而是指知道有繼承情事時。
如果以知道有遺產起算,沒有遺產難道就不能拋棄繼承?

DAVIDC2924 wrote:
他的財產房子。
判決書上面有寫,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必須要拿出26萬2千擔保,才可免於執行。
已經不是5000元的車子。被告有無拿到車子與清償債務無關。


不要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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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有很多熱心的人,但熱心不等於專業。

各法院有免費的訴訟輔導/或是花個幾千元向專業的律師請教。
不然如果有認識的朋友在各銀行擔任法務/催收,應該都能給你比較正確的資訊。




DAVIDC2924 wrote:
他的財產房子。
判決...(恕刪)


我的疑問是,萬一去國稅局辦財產總歸戶時發現被繼承人其實有一台千萬名車,但是沒人知道車在哪,然後被繼承人欠三千萬,繼承人難道要自己想辦法先找到車,變賣,還債,才不會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難道他不能放著等銀行去對千萬跑車執行,一定要想辦法先還一千萬,再去慢慢找那台車,否則就會因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要拿自己固有財產清償三千萬???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DAVIDC2924 wrote:
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恕刪)


您有些誤解這條條文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皮丘丘 wrote:
開版大有違反嗎?而...(恕刪)

開版大有違反嗎?
經過判決後還拒絕還卡債才成立(限遺產5000元內)。

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中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知悉得繼承是指知道有遺產或債務要繼承,例如國稅局辦理遺產稅

或者因其上一位拋棄而成為繼承之人,因為一位拋棄繼承轉移到下一位繼承人,下一位繼承人知悉後開始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放棄繼承。不是以死亡之日開始繼承計算。

判決書上面有寫,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必須要拿出26萬2千擔保,才可免於執行。

判決書寫的不會看?





法院已經判決清楚而且可以「假執行」, 可以不理嗎 ? 除非上訴
「假執行」可以將扣押物拍賣以償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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