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維冠震塌 土木技師:無關土壤液化

婉君要看好避免誤殺自己人,來自三粒消息~最新版本風向是:
黑心維冠害百命 設計圖恐出自「沒有建築師執照的助理」
審圖蓋章的建築師還有稽核,發使用執造的政府單位都不用負責?
一個推給助理的概念
糟糕了,好棒棒的陳立委手指插土白插了

JWPW wrote:
先是雙主震再來是土...(恕刪)

轉移焦點並不能改變事實,既然是人禍,除了建商的責任外,市府相關單位有無工務員配合?死了那麼多人,檢調也該動一動了。
只有馬英九會在自己任內殺自己人,
要檢調查?
建管處會核發建照, 但他們的工作是確認行政程序而已, 不是核發就由政府掛保證設計無虞.

因為送件資料的正確性是建築師或簽證技師去負責的, 譬如說鑽探資料, 公務員無從得知是否是真.
這不是幫公務員開脫, 而是考量實際的執行面, 各位可以去想想如果建照核可的責任由公務員擔的情況,
我想如果是這樣做, 一年核發出去的建照我想大概會是個位數, 甚至全年掛零都不會太意外.

各位試想自己是負責審建照的公務員, 而蓋了章就代表您為這個設計案負全責, 您會從嚴還是從寬?
尤其自己手上並沒有資源去確認很多資料(地質鑽探報告, 鄰房現場評估等)是否為真的時候,
您會為了申請建照人的權益賭上自己得來不易的公職職缺嗎? 這應該是個很容易回答的題目.

就像今天維冠這個放出來的消息, 如果真的是助理畫圖後建築師未詳查就簽認, 公務員有可能得知嗎?
如果要這風險要由公務員去擔, 那審照的人絕對在每個案子都以最嚴苛標準看待, 並質疑所有關鍵資料及假設.

今天不管核不核准建照, 審照的公務員都領得到薪水, 但要拿案子才有收入的建築師或簽證技師不同,
不過也別誤會了, 我不是說建築師或簽證技師為了錢甚麼都敢簽, 他們也不是就拚這個案子吧?

特例絕對會有, 不肖的公務人員跟就想撈一筆的黑心從業人員一定存在, 但我們說的正常情況.
各位可以參考一下這張掃描檔, 國內常見的建照申請大致的流程都與這個相符.



有些地方政府會有自家的特殊規定, 像以前台北市政府就規定水保開發須設臨時滯洪池,
這在當年是獨家只有台北市政府的規定(我甚至知道是誰提出來的), 後來其他縣市才跟進,
不過幾個關鍵的資料倒是大同小異, 其實不只是台灣這樣, 外國也差不多是這樣, 同中求異.

審照的單位需要負責的是該有的文件就是一樣都不能缺, 像是不同建築物有不同要求,
譬如你在容積率, 建蔽率上沒有照規定走, 分明是純住宅區卻通過特殊使用目的的建物,
或者說有些建築物需要進行結構外審, 審建照的單位卻放行沒做外審的建案都是失職.

這是可以告公務員瀆職的, 公務員有懲戒, 損及民眾利益也有法律伺候的.

可是審照過僅僅代表這個建案的申請資料是完備, 是沒有違背現行建築開發的規定,
不是跟保證房子設計沒問題, 房子垮了是建築公司的責任, 政府只能確保當初原始資料都還在.
雖然 [結構外審] 並無法保證之後會按圖施工,
但至少避免一開始就有致命性的錯誤: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4666

請問若看上一個建案/社區,
是否能用網路或到哪裡查詢,該建築物(買來自住) 是否有送過 [結構外審] ?
jerence wrote:
雖然 [結構外審]...(恕刪)


公務人員還是要審圖的喔。

結構外審通過也未必代表房子安全無虞,可以查查浮洲合宜住宅案例。

當然比起都不審查,只有該案建築師和結構技師簽證,至少多一些保障。

建築法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四條之一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
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siwjo wrote:
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在...(恕刪)


可是為什麼迴避掉了 "馬路上那根大水管" ......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