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xdog10 wrote:
應該我表達錯了,我是說即使重劃公告前本來是沒用的地,但是公告後因為預期可以換回建地,所以在那個時間點就算是廢地也會漲價
這樣說應該沒錯吧
這種說法邏輯上很奇怪
基本上只要選定重劃區後,就要公告限制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了
同時也要限制改良物新建、增建、改建、重建,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而且公告限制或禁止無須徵得所有權人的同意
這是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的
所以爛地不管怎樣都是爛地
而要參與重劃結束後才有漲價的空間
但是一但公告後,就不能移轉了,所以常理上是沒有所謂預先購買這種情況
除非"政商關係良好"
而如果重劃後可以分得土地過小不能使用時,是會直接分錢的
這是平均地權條例60-1條規定的
限在都市更新的案件,那些都更公司主要就是靠這些法條在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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