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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求驗頂新劣油台大因這理由拒絕.....

其實總共有三個單位,三份不同時間的檢驗報告,只有檢察官那一份驗不過,其實最早驗的是屏東縣衛生局,結果是通過的,13天後贓檢才又再去驗一次,結果超差,還在法院被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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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總極性化合物部分
依偵查卷所示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200-13號油槽於偵查中分別在103年10月10日、23日分別經屏東縣衛生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採樣,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結果依序為「< 5」、「> 40」。後者之檢驗方式係以快篩法方式檢驗,並未再以管柱層析法確認之檢驗程序,不單與主管機關製作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內容不符;亦與食藥署黑心油品事件Q&A所為說明及鑑定人薛復琴所稱必須採樣,於實驗室以正式檢驗方法檢驗,如此取得之數據始得為法律上認定違規與否之依據所為論述有違。因之,該部分之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 40」之檢驗結果即不足以做為判斷本案油品總極性化合物實際含量之依據。該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結果,並未有上開油炸油手冊所記載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25%以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衛生安全原則之規定。依本院前開勘驗情形,參酌上述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及食品工業研究所上開委託檢驗報告書之檢驗數據,亦可以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27/741716/

jiunyiu wrote:
我看的是另一點,我終...(恕刪)


這位仁兄

鑑定未知成分

檢驗已知成分
在行為面與技術上是兩回事

前者
給你一桶油, 我要你分析它混了什麼東西

後者
給你一桶油, 我要你分析它有沒有含重金屬或xxx

你覺得你講的是前者還是後者?

Kao0911 wrote:
這位仁兄鑑定未知成...(恕刪)


這位仁兄,這種東西只能照法規玩,照公告方法檢驗(連彰化地檢署發的公告也說的是他們照公告方法進行檢驗,而避談取樣方式有沒有照規定).你確定人家要驗的是未知物而不是用照公告檢驗方法驗?

如果要驗的是未知物,台大應該有能力驗;但由台大的拒絕方式也很明顯的,在他們的認知裡,要在認證的實驗室裡用公告的方法檢驗.而台大並沒有取得相關的認證,所以才拒絕了.從這一點來說,台大的腦筋算是很清楚的.
jiunyiu wrote:
Kao0911 wr...(恕刪)


標記一下
台大校長加入頂新油品問議題
讓這個食安問題變得更有趣了

simonbluee wrote:
因為現在社會的風氣..
神奇的是台灣居然有人認為沒做事扯後腿的才是對的,就不意外為啥一直向下沉淪了.(恕刪)



只要想想 想想 想想
就會贏了
沒有認證合格的實驗室,檢驗結果一定會被質疑公信力跟證據力。
不然之前幾次食安風暴,一堆廠商幹嘛花錢把產品送去SGS實驗室檢驗自清?全部都送去各大學食科系所的實驗室檢驗不就好了。
一堆人瞎眼


台大隨即在5月28日函覆法官「由於該所非衛生福利部所認證的實驗室,恕難代為檢測,請查照。」

去驗頂新油品 說他好棒棒安全無虞那間 根本就不是衛福部認證的實驗室

用不是衛福部認證的實驗室資料去推翻衛福部複驗抽驗油品的資料

法官只有好棒棒而以 !
知識有價 拒絕無償分享

明月書流 wrote:
一堆人瞎眼


台大隨即在5月28日函覆法官「由於該所非衛生福利部所認證的實驗室,恕難代為檢測,請查照。」..(恕刪)


不是眼盲.是為反對而反對.

今天台大驗出有問題了.
律師會說~
台大非衛生福利部所認證的實驗室.所以檢驗結果不能作為證據.
驗出沒問題了.
又有人會質疑台大的檢驗能力或是油品樣本.

台大又不是傻了.
去淌這渾水.

明月書流 wrote:
去驗頂新油品 說他好棒棒安全無虞那間 根本就不是衛福部認證的實驗室
用不是衛福部認證的實驗室資料去推翻衛福部複驗抽驗油品的資料 ...(恕刪)


又有人找到能推翻法官判決的理由了!還不快去跟檢察官講?

明知有罪證卻不提出來,你也算共犯喔!



lovejerry999 wrote:
彰院在今年
5月21日函請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協助鑑定頂新案油品成分


台大校長楊泮池:台大醫學系
頂新案主任檢察官:台大法律系
叫他們驗但不驗的: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
跑出來罵校長的:台大法律系


食品科技研究所不幫法律系驗
輸了這個案之後
醫學系的跑出來挺法律系
現在另一個法律系的跑出來
批這個根本狀況外只是想挺自己家法律系的醫學系....

自己人何必為難自己人
你們台大可以自己先喬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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