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d&m wrote:
本案判決書中已經說明:
第一,頂新公司內部報告文件即被告陳茂嘉、證人李宜錡等人在103年3月3日至6日越南訪廠報告等文件敘及越南大幸福公司來源為千家萬戶之個體熬油戶,並無可追蹤之供應者,且越南屠宰場並無檢疫人員,另有小型屠宰場存在等記載。
第二,證人胡大光說明:我看過他們公司好幾個大油桶,但是沒有看到工廠,所以後來我就知道他們是把別人煉好的油買來儲存再銷售。...(恕刪)
這是法官的說明還是檢方的說明??判決書有這樣斷章取義做說明的??

沒有前言沒有後語掐頭去尾你是想誤導誰???這種東西別說法官看不下去,稍微有點基本法律素養的人也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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