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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 司法 精煉等觀念問題?

並不是喔

當時第一次申請資料只有給三個月內的購買記錄
卻時只有跟越南進口飼料油

第二次申請資料是開始合作以來的購買記錄
卻時有食用油的記錄

也跟鼎新出貨的量差不多

而且這整件事超及莫名其妙


彰檢口供錄音光碟原音:我老闆沒有在管這個。
檢察官寫成筆錄變成:我老闆每次都親自指示。
--
說有病死豬製油,結果到越南一查根本沒這回事,也拿不出證據。
(越南不管是老死病死豬 只要不是屠宰的豬隻 一律燒毀)
--
說是回收油,送去給食品工業所化驗,結果根本不是。

那麼....
法官判無罪哪裡有錯?
李奧納多.皮卡丘 wrote:
並不是喔

當時第一次申請資料只有給三個月內的購買記錄
卻時只有跟越南進口飼料油

第二次申請資料是開始合作以來的購買記錄
卻時有食用油的記錄

也跟鼎新出貨的量差不多

而且這整件事超及莫名其妙(恕刪)


又是越南BBC喔....越南官方就說大幸福沒有食用油了...
只是法官不認定說來源是飼料油就是不合法而已..

yishen13 wrote:
應該是這麼說,越南大幸福沒有食用油的精練設備,所以不管是收集到的豬油或自行熬製的都只能當飼料油販賣. 但這種未精煉的並不等於違法劣質油...(恕刪)

錯! 不管是不是劣質油, 只要是飼料油就不能當食用油賣, 頂新進口報關就是用食品油

我不能說法官把頂新進口油當食品油是錯的, 畢竟這關係到舉證的問題

但是我們來看看客觀事實, 從大幸福進口食品油的只有三家, 頂新, 正義, 永成, 其他都是飼料油
頂新跟正義同集團, 永成就是被判刑確定的黑心豬油商, 然後又賣黑心油給正義...有沒有這麼剛好?
一堆人在那邊妖魔化飼料油

講難聽一點 買塊豬皮來自榨豬油自己用
如果沒達到CNS規定的食用油標準
這自己榨出來的油若要進入販售體系就被定義成飼料油了
不論法院認定有罪無罪

那些是屬於法律認定的無罪

對我來說,食品業者對自己的產品應該要用更高的道德標準

頂新的作法是我個人不能認同的...


ichirohiro wrote:
請教大幸福公司本身...(恕刪)


所以我才說

現在真的都被新聞媒體帶錯風向了

這件事情真的可以很簡單

1.越南BCC報導,大幸福在頂新最後一次跟他買油的時候,都是賣食用油

2.越南BCC報導,越南工商部來問的時候,那時候的確是做飼料油,但時間點離頂新最後一次買油是兩個月前了,在那之前做食用油的

3.食藥署說,越南回復大幸福只做飼料油

4.頂新原料油開箱檢驗,證實為食用油

綜合這四點,請食藥署公布,他當初行文的內容,以及越南工商不回文的內容
不就一清二楚了嗎?

講得這麼義憤填膺,結果對頂新有利的BCC報導以及原料檢驗,結果出來了

那食藥署為什麼不敢公布行文內容與回文內容呢

先確定訴訟標的是否存在,有這麼困難嗎?

否則就原料檢驗的結果來說,就是訴訟標的不存在!!

藤原豆渣店 wrote:
又是越南BBC喔....(恕刪)


我這樣說好了

我不知道板上多少人記得

用韋小寶名義向IRS駐北京辦事處查證是否要繳稅

結果官方回復是虛擬人物要向美國繳稅這個超級笑話

所以我才說,在不知道食藥署行文內容以及越南工商部回文內容前

越南BCC報導呼應台灣這邊開箱檢驗原料油為食用油

食藥署義憤填膺,卻一直不公布行文內容

這........

我很不喜歡看到民粹操弄

很多事情,攤開來講清楚別閃躲不就好了

要不,頂新這邊都開箱檢驗原料了,你還要他怎樣。。。直接被槍斃嗎?
我自己做食品的
作為經營者我不必要懂每一件事
所以前次我也鬧過一個笑話
我不知道法律規定過期品不得留置在倉庫內
但是我們這種小型業者
基本上都是從家庭作坊起家的
因為創業極為艱難
倉庫即我家冰箱的觀念幾乎根深蒂固
所以以下是我對於目前的一些爭議的看法
如果我解釋錯了
希望是不是有真的懂的前輩能釋疑

食用油的製造
首先要能確定它的規範
大家很多誤解的部分如產地
好像很多人認為頂新的油標示台灣是欺騙

然而在我烘焙芝麻的部份規定是這樣的
芝麻可能是泰國進口
如果我提供給消費者的
是直接分成小包裝的生芝麻--我應該標示產地為泰國
是經過炒熟的步驟的熟芝麻--我應該標示產地為台灣
當然
對於食用油的製造是否另有規範
我並不能確定
如另有規範以上資訊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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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真的不能吃動物吃的飼料油嗎?關於飼料油與食用油的問與答
這一篇文章也值得參考

我個人可能是錯誤的認知中
食用油的生產
應該是大量原料集中(這個過程可能只會大略的篩選)
然後經過加溫等等榨取必須的手續
得到比較粗製的半成品(這裡可能區分為飼料油了)
然後再加工製成合乎人類食用標準的成品

請注意文章提到
以前是沒有規範動飼料原料登記項目,增加飼料用動物油脂。
其實可以了解到不管頂新有沒有罪
但是原本的管理上是有漏洞的

補充說明一下
我個人相當信服孫璐西教授
前幾次的相關案件
他的說法往往都是我所認知的與輿論不盡相同的真相
但是目前我搜尋到
有關孫教授做為控方證詞的報導
都只有表象的新聞內容沒有完整說法
可能得等到判決書公佈才能得到更進一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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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
不可避免的必需要批一下檢方

主任檢察官林漢強強調,彰檢已依法盡到舉證責任,如果依照法官邏輯,
「難道要檢方證明這桶油來自哪隻豬才叫具體?這樣會不會太誇張?」



當時第一次申請資料只有給三個月內的購買記錄
卻時只有跟越南進口飼料油
第二次申請資料是開始合作以來的購買記錄
卻時有食用油的記錄
也跟鼎新出貨的量差不多


第二段紅字我是直接用11樓李奧納多。皮卡丘兄的原文
但是我確實記得這件事情是報導過的
我就不去找資料佐證了
如被打臉歡迎之至~畢竟這樣我們會更接近真相

如果以上紅字都屬實
檢察官當然有必要證明
頂新確實用了進口的飼料油製成食用油上市
而不是用了進口的食用油

以上問題這位說得很清楚
食藥署與彰檢合演的滅頂烏龍.
特別請注意文章末尾的紅藍字部份


林漢強難掩挫敗的失落,也承認檢方5名檢察官今年4月底才到越南,
「時間上確實有點晚了」,因為當地的許多狀況都已被動過手腳。

不管多無奈
但是如果證據力不足就是不足
檢方要查明被告的犯罪證據
而辯方只需要使證據的證據力不足即推翻該證據
難道這個還需要我們來教育檢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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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我也能理解很多人對頂新的不爽
但是我還是希望這個不爽要有正確的方向
也許我們認為法官的判決不對
但是對於這個判決
我們能做的是繼續堅持滅頂
而不是從外力去批判法官
我們應該讓針對法官的內外監管單位知道我們認為判決不合理
但是進一步的動作應該由監管單位去調查
法官的心證是否合理
法官的清白是否經得起考驗
其他的說法都是多的
而且拿不上檯面的

可以討論的很多
愛不愛聽是個人的事
可是我打這一篇查找相關資料
也快一小時了
所以
各位就是想酸我
也請認真一點
譬如本案沒有牽涉餿水油
所以停留在餿水油層次的就不要來找我麻煩了

ichirohiro wrote:
錯! 不管是不是劣...(恕刪)


永成是被驗出原料油中有雞的成分所以是摻回收油相當明顯,久豐是進口飼料油摻食用油來賣,都是到工廠查到人贓併獲才定罪. 頂新的原料油檢驗結果是堪用,沒有回收油的跡象. 顯然越南大幸福出品的油品有優劣之分,頂新則是購買較高級的油品並以食用級油品進口.
Tom_Deng wrote:
這件事情真的可以很簡單

1.越南BCC報導,大幸福在頂新最後一次跟他買油的時候,都是賣食用油

2.越南BCC報導,越南工商部來問的時候,那時候的確是做飼料油,但時間點離頂新最後一次買油是兩個月前了,在那之前做食用油的

3.食藥署說,越南回復大幸福只做飼料油

4.頂新原料油開箱檢驗,證實為食用油

綜合這四點,請食藥署公布,他當初行文的內容,以及越南工商不回文的內容
不就一清二楚了嗎?...(恕刪)

BBC 只是公布訪問大幸福manager Ms. Lu的內容, 怎麼變成BBC 證實頂新買的是食用油?
這個呂小姐不是被告楊振益的女友嗎? 楊振益不是大幸福真正的負責人嗎?
台灣司法管不到越南人Ms. Lu, 她聲稱已經跟越南官方要求澄清
請問過了一年了, 她還沒拿到她所謂官方錯誤的文件嗎? 她不會提供這些文件給她男友或頂新來辯護嗎?

你的論述4點只有最後一點有說服力, 就是原料油並非劣油, 但並沒有證明他的來源為食用油或飼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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