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安星人 wrote: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恕刪)
看不出同性戀跟廢除以上法條的關聯性
難道是從未年成者比較好騙好欺負的角度出發嗎
就像國內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牧師欺負男童的醜聞
成年同性不好找,未成年同性比較容易下手
所以想混水摸魚呼籲刪掉這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