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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刑法227,這件事很嚴重

亞利安星人 wrote: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恕刪)


看不出同性戀跟廢除以上法條的關聯性
難道是從未年成者比較好騙好欺負的角度出發嗎
就像國內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牧師欺負男童的醜聞
成年同性不好找,未成年同性比較容易下手
所以想混水摸魚呼籲刪掉這條嗎


看起來是未成年性交罪,跟同志的關係是?
真的要修頂多是針對性交雙方未成年且合意的狀況除罪化…成年的吃掉幼年不太好吧
2011年,第九屆的台灣同志大遊行中重新定義了彩虹旗六種顏色,在台灣社會脈絡下對同志的意義

紅色:性愛——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
橙色:力量——集體展現,我們就是力量
黃色:希望——勇往直前,打造希望種子
綠色:自然——看見差異,自然展現本性
藍色:自由——自主多元,解放身體自由
紫色:藝術——活出自我,創造繽紛藝術


但原始意義是這個
亮粉色:性(sexuality)
紅:生命(life)
橙:治癒(healing)
黃:陽光(sunlight)
綠:自然(nature)
青綠:藝術(art)、魔術(magic)
靛青:和諧(harmony)、寧靜(serenity)
紫羅蘭:精神(spirit)

資料:WIKI

台灣的彩虹旗意義其實有被曲解 也不知道當時到底是誰定義的

亞利安星人 wrote:
但是任何說要反刑法227條的我都反對


我也是~~

任何正常的父母都會反對廢除刑法227條吧~~

還有同運會有這想法 是不是受到荷蘭等同運先進國家的影響?

印象中荷蘭好像也有人主張未成年性交的合法年紀 下壓到12,13歲,甚至更低,

我也想不透這些人是在想什麼..
calendre2574 wrote:
104年10月31日的同運大遊行,高喊要廢除刑法227條,
意思就是說如果惡人用糖果或是其他利益誘拐兒童發生性行為,兒童接受了,視為無罪。


我在這裡不對這件事發表看法,只想趁機要各位想一想...

當你聽到和你不同意見人的聲音時,
有沒有試著去了解一下對方為何會這樣想呢?

廢除刑法227條,聽起來很荒謬,
既然很荒謬,那為什麼有人會支持? 他們的論點是什麼?

如果你要抨擊這些人,是不是也該先了解一下他們的說法再說呢?

或許你會聽到(領悟到)以前沒有想到的事情。


-----

我想還是說明一下我的看法好了,以免有人會亂扣帽子。


在我GOOGLE到同運要廢除刑法227條的理由之前,我反對廢除刑法227條。

不過我一直GOOGLE不到他們要廢除刑法227條的理由,有人有GOOGLE到的嗎?
同志之所以是同志
因為他們想法本來就很不同
想理解為何要廢227
也許要先成為同志才行

dohan8850 wrote:
同志之所以是同志
因為他們想法本來就很不同
想理解為何要廢227
也許要先成為同志才行


你可以靠溝通了解,
不需要變同志。

calendre2574 wrote:
104年10月31...(恕刪)

1.要廢除一條法,肯定會有相應的配套修正,在配套完成前舉例的意議不大
2.就算真的很神奇的沒有配套修正,你舉的例子"惡人用糖果或是其他利益誘拐兒童發生性行為,兒童接受了,視為無罪。"大概還是會被判乘機性交猥褻罪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如果事後兒童身心受創,或是厭惡發生的性行為,除非你能證明你真的讓那個兒童完全了解後同意性交,不然你大概還是會被抓去關
THE666 wrote:
我在這裡不對這件事...(恕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5/726555/

理由可能如新聞內容最後一段,以及倒數第三段的內容相關吧?.....感覺這些理由見仁見智.....

chester0307 wrote:
http://www...(恕刪)


我看不懂那段文字究竟在鬼扯啥
一堆冠冕堂皇的名詞big words
空洞而不知所云

如果同運不公開和這個主張劃清界線
我會收回我對同運的所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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